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学校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四十四条 寄存在学校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如需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校档案馆应加强档案编研工作,对档案资料进行研究整理、编辑出版,配合有关部门编写重要参考资料。
第四十六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展览、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如有条件,可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七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检查、考核和评估档案工作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部门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报广东省档案局和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一) 损毁、丢失档案的;
(二) 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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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五) 擅自出卖、捐赠交换档案的;
(六) 其他违法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单位档案管理的实施办法或有关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方医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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