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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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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以外,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前款所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第三条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离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 (六)收取报酬的;

(七)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 (八)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 (九)依照本意见规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 (十)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第五条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五)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六)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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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不受本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 对委托公民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理权限、法律后果、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法代理的法律责任等告知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代理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员。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不允许其进行诉讼代理并予以释明,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委托符合条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公民代理材料虚假或者公民代理人具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其代理资格,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在审查受理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审查;在审理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审查。人民法院派出的法庭审理的案件,由派出的法庭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负责公民代理资格审查的部门应当在审判信息系统中登记公民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资格审查等信息。

行政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委托其工作人员代理诉讼的,免予登记。

第十二条 公民代理人存在本意见第四条第(六)、(七)、(八)项规定情形或者其他严重违法代理行为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备案,并及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制定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接受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本企业参加诉讼,免予办理登记手续,但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第十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再审审查中的公民代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发布前本院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526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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