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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门油田公司炼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总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修订和完善本规定,并负责: 1、硫化氢中毒及急救知识的厂级培训,并监督各单位的培训工作;
2、将预防硫化氢中毒的防护用品纳入每年的采购计划,为员工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
3、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机动部门负责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的保养和维护。 第五条 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修订、完善涉及硫化氢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修订、完善有关硫化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监督预案演练、培训,以及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时的应急组织。
第七条 各单位执行本规定,并负责本单位涉及硫化氢的作业、操作等全过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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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计时的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建议。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用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十条 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应针对含硫介质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后续净化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有可能泄漏硫化氢造成中毒事故的区域,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
第十三条 采样点应设置在通风较好的地点,防止硫化氢聚集。含有硫化氢的脱水口、切液点宜采用密闭系统。
第四章 生产储运过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标准时,生产部门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组织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车间应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制订并落实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脱硫装置、硫化氢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地井、放空和机泵等设施,车间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止硫化氢泄漏的措施,加强监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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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含硫的甲、乙类油罐进出油、调合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七条 在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等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向,专人监护,携带检测仪和紧急逃生器,超标时迅速撤离;进行堵漏、检修等作业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携带检测仪,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渣油的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九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应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置换,在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在可能泄漏硫化氢的区域应加强通风,防止硫化氢聚集,同时加强机泵、设备、管线管理,防止发生泄漏。
第二十一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附近区域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根据需要佩带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区域、装置,必须佩带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必要的防护器材,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仪表、维修、取样、检查等人员进入可能泄漏硫化氢造成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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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区域,必须在岗位人员的陪同和监护下方准进入。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硫化氢中毒及急救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禁止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接触硫化氢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 仪表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进行校验、维护,保持完好,校验频率为一年一次。操作人员发现仪表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仪表维护人员处理。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校验执行《气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造成中毒的车间,应按照《炼化企业气体防护用品管理指导意见》要求配备应急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备用。
第五章 检维修、施工作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含硫介质的装置、设备等进行检维修等各项施工前,应对设备、管线等进行吹扫、清洗,确保置换干净。并对设备设施进行隔离处置,经采样检测合格后,办理相关交接、作业审批手续,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
第二十七条 在有硫化氢的装置、设备、设施、管线、沟槽等附近区域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佩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对作业环境进行连续检测,相关人员必须佩带必要的防护器材。
第二十八条 在有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沟槽等附近区域作业时,应做好风险辨识和评价,制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核后,方可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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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的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采样分析,保证氧含量、有毒气体含量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护器材等,作业过程应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条 进行油池的清污作业前,应把污油、污水清理干净,采样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安全措施,作业时佩戴空气呼吸器,安全带等,应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一条 佩戴特殊劳动保护用具在硫化氢污染区域作业,在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下防护用品。
第六章 含硫废物排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应经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高空排放。
第三十四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应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含硫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采样、监测、作业时,应站在上风向,有专人监护,佩带监测仪及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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