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2]9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7 【实施日期】2002.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9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委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 / 2
为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
普通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是指由各级政府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基础教育学校,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或举办主体拨付。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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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2]9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11.27【实施日期】2002.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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