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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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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教授观点: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 第一,自己责任

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是经典规定,此外,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

37条

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

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属于自己责任。

第二,替代责任

对人的替代责任有六种,即第32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

34条第1款“用人

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

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

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

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

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其大都规定

的是替代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

从《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

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5条

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

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再

到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

14条“连带责任

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是很大的进步。

适用连带责任的有两种情况:

其一,共同侵权行为: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

9条第1款“教唆、帮助

10条“二人

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

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研究的是,第

8条中的“共同”是共同故意、共同

过错还是关联共同?是主观的共同侵权,还是也包括客观共同侵权?杨教授支持关联共同说,指出这更有利于受害人保护,也符合我国立法沿革。

其二,特别情形规定: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75条“非

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36条第2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

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

36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

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就第

36条网络侵权而言,杨

教授指出,其实际上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用户是100%的原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间接原因,追究其责任实际上是社会政策的考量,这类似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侵权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

第四,按份责任

适用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第12条“二人以上分

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是典型,此外,第

67

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

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环境污染的市场份额规则,第

87条“从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按照公平责任承担

的补偿责任适用按份责任。

第五,不真正连带责任

其一,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一种,产品责任(含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即第43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

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第

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

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二种,第

三人原因,其本是免除责任规则,但在某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环境污染和第

83条“因第三人的过

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致害正是如此。

其二,单向(替代性)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44条“因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

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85条“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

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规则是先由最近责任人赔偿,有其

他责任人的,可以追偿,有一个方向和先后问题,类似于美国法上的“最近规则”,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救济的实现。

第六,补充责任

有两种情形,即“补充责任”和“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2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是纯

粹的“补充”;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

37条第2款“因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

40条“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即相关主体就其过错

和原因力程度负补充责任。

第七,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杨立新教授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第一,自己责任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经典规定,此外,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37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第1款“宾馆、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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