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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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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习重点

(一) 合同法中的复习重点

从以上合同法分值分布的三个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的复习重点如下: 合同的一般理论:这一章中的考试重点主要有:合同的分类,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是合同之债的开始,这一章的考点主要有:(1)要约规则。考生应学会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和反要约。(2)承诺规则。这部分考生应当学会判断一项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一项承诺,掌握好承诺的要件。(3)格式条款。重点掌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2012年卷三第1题)(4)缔约过失责任。这一部分仅仅死记硬背是不够的,一定要真正理解,学会判断的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究竟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侵权责任,(2010年卷三12题)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

合同的效力:这一部分和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多有交叉,注意差别。(1)可撤销合同.要掌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学会判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2010年卷三第5题、2009年卷三56、2008卷三63)(2)无效的合同。掌握合同无效的情形会判断那些合同是无效的(2011卷三1、2012卷三52)(3)无权处分(2011卷三58、2012卷三86)

合同的履行:(1)债的履行原则和不履行。此处主要掌握诚信原则,不履行的四种表现形式(2)第三人代为履行。应掌握向第三人履行以及由第三人履行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违反约定时谁承担责任。(3)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首先应掌握他们各自的构成要件及行使规则。尤其要掌握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在司考中几乎是年年都会涉及的,属于必考点,考生一定要熟记。(4)债的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这也是几乎每年都考的考点,考生一定要掌握他们各自的要件,能判断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对于《合同法解释二》增加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的程序性规定都有要予以特别重视。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的让与和债务承担,这两部分内容重点主要是掌握这两种情形下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清偿。此考点与买卖合同相关内容结合起来,一直备受司考的青睐。(2)提存。重点掌握提存后的法律后果(3)解除。合同解除的种类及其之间的区别,重点掌握法定解除的事由,尤其对要掌握其中哪些情形可以构成不可抗力解除。

(4)抵消。重点掌握法定抵消的要件。另外要掌握《合同法解释二》新增的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这一章是司考中几乎每年都考的考点具体来说主要要掌握一下知识点:(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中哪些合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考生应当掌握合同法规定了哪些违约责任,明确他们各自的适用条件以及先后顺序,尤其是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以及定金之间的区别。(3)“三金”及其关系。掌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之间的关系,特别注意合同法解释二的重要规定。(4)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掌握我国的违约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唯一例外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返还。还应掌握损害赔偿是以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是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分则:(1)买卖合同。从表2中可以看到买卖合同是司考的必考点。考生关键把握以下知识点:A.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则。这是必考点,而且喜欢结合物权法一起来。B.标的物风险责任。重点掌握风险转移规则,及特殊情形。C.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掌握孳息归属以交付为转移规则。D.验货义务。重点掌握买受人违反验货义务的法律责任。E.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的出卖人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F.试用买卖。重点掌握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是为购买的法律规定。(2)赠与合同。A.赠与人的撤销权。重点掌握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适用的法律条件以及主体和情形、期限。B.赠与人的赔偿责任。考生应掌握赠与人在哪些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主要掌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利息的确定。(4)租赁合同。A.租赁的期限。B.租赁物的保管与维修。C.转租。D.买卖不破租赁。(5)融资租赁。主要掌握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6)承揽合同。定做人的随时解除权及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司考热点。(7)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掌握转包与分包问题;优先权的发达要件和法律后果。(8)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主要考技术合同的成果归属,只是司考高频考点。(9)运输合同(10)保管合同(11)仓储合同(12)委托合同。(13)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这两个合同喜欢结合一起来考。

(二)物权法中的复习重点

从表5、表6、表7可以清晰的看出物权法的考试重点是非常突出的。考生在备考阶段的复习重点具体如下:

物权概述:这一章主要是一些物权法的相关理论知识,每年都会考,考生在复习这一章时主要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1)物权法定原则。要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并会运用。(2)物权请求权。注意物权请求权的特点以及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2011卷二第8题)(3)物权变动。掌握物权变动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要特别注意)两种,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的他物权变动模式有准确的了解。

所有权:(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要掌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那些事专有部分、哪些是共有部分以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自的权利,另外还要掌握物业合同的相关内容。(2)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此处要重点掌握善意取得,这是重中之重几乎每年都考,要掌握好善意取得(08卷三13题、09卷三53题、11卷三55题)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同时也要掌握拾得遗失物(09卷三93题)的一些规定。

共有:共有也是几乎每年都考的一部分。考生首先应当掌握共有的种类,其次重点掌握按份共有中共有人转让或者对共有物进行重大处分行为时法律规定的共有他同意的份额,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也是重点,要掌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要件。(12卷三6题、10卷三7题、11卷三56题)

用益物权:重点掌握地役权的问题,包括地役权的概念、设立以及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和从属性,它是司法考试的必考点。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这一部分知识是每年必考的,分值占比也多,具体的内容主要要结合担保法的一些规定一起掌握。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占有:在这一部分要重点掌握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占有的性质及其种类,尤其是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分的标准和意义;二是占有的效力;三是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要件、期限和效力问题。(12卷三8题、12卷三56题、12卷三58题、11卷三57题) 四、备考方法

合同法中的复习重点

二、复习重点(一)合同法中的复习重点从以上合同法分值分布的三个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的复习重点如下:合同的一般理论:这一章中的考试重点主要有:合同的分类,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是合同之债的开始,这一章的考点主要有:(1)要约规则。考生应学会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和反要约。(2)承诺规则。这部分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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