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
第一篇 劳动法总论 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初期劳动法的特点主要有: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因为当时女工和童工劳动条件最差,迫使国家颁布这样的法律,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工厂,并未普遍
适用。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规定了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动公约是国际劳动组织的立法形式之一,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会员国即负履行义务。
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之一,建议书不须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
第二章 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
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调整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关系。即这些关系就其本身来讲,不是劳动关系,但这些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劳动关系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也应由劳动法调整。对此,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
(一)列举式方法
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二)区别式方法
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以用三个因素区分。
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 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
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均可确定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规定: 1(空间适用范围。
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特别行政区。
2(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实施时间开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3(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境内的一切企业的劳动关系,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否适用,是看其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即只要存在合同关系,也应该适用。
第三章 劳动法地位和体系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如何区别劳动法与民法,可以从调整对象和主体以及两者调整的原则三个方面去区分。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从调整的对象上予以区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两者也是从调整对象和主体的不同上进行区别: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权利义务 如何理解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
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我国宪法在总纲的第6条中规定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
配”的原则;在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分别对劳动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工会等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宪法原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宪法原则是各个部门法的指导原则,劳动法也毫不例外的必须服从宪法的指导。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原则确定的,它是劳动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其标准有三个,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最后,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于联系
这个问题是从两方面阐述的,首先是两者之间的联系,其次是两者之间的区别,具体的分析如下:
两者的联系是:
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两者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