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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建考试法规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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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6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过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26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6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67、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合格,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以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26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6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70、《建设工程质盘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7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7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甲供材料),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间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7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27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 定生产广、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75、《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76、★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

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7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78、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违法责任。

279、监理工程师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80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8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8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8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8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节能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85、规划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86、消防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一招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公安机关进行抽查。应当验收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87、环保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288、节能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89、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90、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291、单项工程峻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峻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天; (2)500 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对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29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9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7天内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施工。未签证的,发生争议后承包人责任自负。 294、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95、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96、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2. 质量保修期限. 3. 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297、★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9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单位,一份留留备案机关存档。

29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300、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卫生间、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01、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 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展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 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某: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 困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30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由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验收的,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验收的,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03、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按照工程价款总结算5%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承

包人申请返还,发包人接到申请后应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14日内发包人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内发包人仍不答复,视为同意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支付保证金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0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305、民事纠纷(平等主体的民与民之间);行政纠纷(管与民之间);刑事纠纷(因犯罪而产生的纠纷)

306、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307、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08、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属于双方约定。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执行,另一方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09、★《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310、仲裁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和快捷性。

311、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312、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1)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地)人们法院管辖

313、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未明确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14、发生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15、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三种适用于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与专属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 316、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17、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委托”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物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318、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原则。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最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19、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最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20、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21、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 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322、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举证期限一般为30天。

32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2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325、证据的应用: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认证。 326、不能作为或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①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27、可以作为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物证原物或者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2016年一建考试法规重点总结

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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