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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j21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最新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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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 (试行)SDJ217-87

主编部门: 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能源部

水利部

试行日期: 1988年 6月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第三章 洪水标准

第四章 堤坝顶安全超高

第五章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及其他 编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能源部

水利部

关于颁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试行)的通知

水规(1988) 3号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设计规范的要求,我部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多次审查讨论修改,现已定稿,特颁发各地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请随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和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 1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关系到工程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等方面,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水利水电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按本标准分析确定。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平原、滨海地区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建的防洪、挡潮、排涝、灌溉、供水和水力发电等枢纽工程(包括作为枢纽组成部分的堤防)的设计,枢纽档水建筑物高度一般不大于15m,上下游水头差一般不大于1Om。

对已成工程的评价,应主要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原设计情况和实际运用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如需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要求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本标准不适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保滩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的通航、桥梁、公路、港口、城镇供水和渔业等建筑物的等级及设计标准,应同时参用交通、铁道、城建和农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1.o.4条 确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时,应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目前与长远及上游与下游的关系。

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第2.0.1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五等,等别按表2.O.1确定。

第2.0.2条 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当分等指标分属几个

不同的等别时,整个枢纽工程的等别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 位于堤防上的水工建筑物等级,应不低于堤防等级。

第2.0. 3条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经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其等别与设计标准另行确定。

第2.0. 4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流域规划所规定的任务,以近期目标为主,并考虑远景发展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第2.0.5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五级,级别按表2.O.5确定。 第2.0. 6条 滨湖、沿河洼地的圩堤及有关的水工建筑物,根据其保护地区的规模、效益划分等级,但其挡水标准应根据整个圩区的防洪规划分析确定。

第5. 0. 3条 地基容许最大沉降量和沉降差,应以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使用为原则,其容许值应根据工程等级、结构特点和设备运行要求研究确定。

第5.0.4条 水工建筑物地基应根据工程等级和地基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以减少渗漏量和降低建筑物的渗透压力,保证地基的抗渗稳定。

对无粘性土、少粘性土地基必要时应分析研究液化的可能性。

第5.0.5条 泄水和引水建筑物的消能防冲工程的正常运用洪水标准与枢纽工程标准相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经论证后可适当降低。 第5.0. 6条 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在静荷载和动荷载的作用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其安全系数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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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SDJ217-87主编部门: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试行日期:1988年6月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第三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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