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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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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公共厕所的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更好地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县、镇独立工矿区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公共厕所的单位,应负责贯彻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

第1.0.4条 各级环境卫生部门应对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公共厕所的规划

第2.0.1条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制订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

第2.0.2条 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1、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

2、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3、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

4、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

第2.0.3条 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第2.0.4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1、新住宅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6~10m2;

2、车站(含站前广场)、码头、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建筑面积指标为15~25m2;

3、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20~30m2; 4、街道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流动人口计)建筑面积指标为5~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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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条 公厕的用地范围:距公厕外墙皮3m以内空地为公共厕所用地范围,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亦可靠近其它房屋修建。

第2.0.6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发展附属式公共厕所,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

第2.0.7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标准:根据其位置的重要程度可分为三类,见表1。涉外单位可高于一类标准。旱厕可参照三类厕所标准执行。如属急需,并近期有建设规划者,可酌情修建临时性厕所。

第2.0.8条 选择公厕修建位置要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便于机械抽运。

第2.0.9条 厕所内面积概算指标:厕所每一蹲位(包括大便蹲(坐)位、小便站位、走道宽度以及其它设备等)建筑面积概算指标为4~9m2。(一类厕所7~9m2,二类厕所为5~7m2,三类厕所为4~6m2)。 第三章 公共厕所的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原则是适用、卫生、经济;在便于排运粪便的前提下,适当注意美观。

第二节 设计基本规定

第3.2.1条根据使用情况的不同,男、女蹲(坐)位设置比例以1∶1或3∶2为宜。 第3.2.2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以3.5~4.0m为宜(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以上。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则要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保证化粪池污水顺利排出。

第3.2.3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1∶8,如外墙侧窗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第3.2.4条 每个大便蹲位尺寸为1.00~1.20m×0.85m~1.20m,每个小便站位尺寸(含小便池)为0.70m(深)×0.65m(宽)。独立小便器间距为0.80m。

第3.2.5条 厕内单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1.30m为宜;双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1.50m为宜。蹲位无门走道宽度以1.20~1.50m为宜。

第3.2.6条 各类公共厕所蹲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蹲位之间应有隔板,隔板高度自台面算起,应不低于0.9m。

第3.2.7条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为0.20~0.25m。

第3.28条 一、二类公共厕所的男、女厕应最少各设一个洗手盆,蹲(坐)位数超过10个以上,可酌情增加。公共厕所内每个蹲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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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条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为1.80m;双层公厕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为1.50m。

第3.2.10条 男、女厕大便蹲(坐)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第3.2.11条 厕所管理间面积为5~12m2,工具间面积为1~2m2。

第3.2.12条 通槽式公共厕所以男、女厕分槽冲洗为宜。如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第3.2.13条 男厕所小便器(池)与大便器(槽)分室设置为好。建二层以上公共厕所时,男小便间应设在底层。

第3.2.14条 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必须设有明显标志,标志包括中文(一类厕所可加英文)和图像。

第3.2.15条 公厕应考虑防蝇、防蚊设施。 第3.2.16条 厕所四周应植树种花以美化环境。

第3.2.17条 公厕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 第三节 公共厕所构造基本要求

第3.3.1条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并便于洗刷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须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适当坡度(0.01~0.015),并安设水沟或地漏,以排除洗刷废水。

第3.3.2条 厕所换气量:每个大便蹲(坐)位不得少于40m2/h,小便位也不得少于20m2/h,旱式厕所应根据其排气情况适当增加其换气量。

第3.3.3条 厕所通风要优先考虑自然通风。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设计时应着重考虑以下措施:

1、建筑朝向的选择:尽量使厕所纵轴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同时要综合考虑防止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

2、增大门窗开启角度,改善厕内的通风效果,见图1。 3、加大挑檐宽度导风入室,见图2;

4、开设天窗时应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挡风板的加设方法如图3和图4。

5、增设引气排风道。

第3.3.4条 寒冷地区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 第3.3.5条 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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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的保温:应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尽可能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窗。

2、冷桥部位保温: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 第3.3.6条 公共厕所卫生器具数量的确定,见表3。

第3.3.7条 设计化粪池(贮粪池)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等要高出地面,以防雨水倾入,井盖应为圆形,以保安全。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靠近道路以便清洁车抽吸。

第3.3.8条 化粪池容积可按表4和给水排水国家标准图集S213、S214选用。 第3.3.9条 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

第3.3.10条 旱式厕所和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水冲洗厕所贮粪池容积计算: 第3.3.11条 不能修建和厕所用量相当的化粪池时,可因地制宜修建不同形状和容积的截粪井(见附录一),不要求污泥腐化,根据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清运。

第3.3.12条 化粪池或贮粪池宜设置在公共厕所背面或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考虑清运粪便方便,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壁距其它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如受条件限制时,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第3.3.13条 公共厕所粪便排出口必须设置直径为150~300mm的耐腐蚀材料存水弯,以防下水道恶臭气进入厕内。

第3.3.14条 凡排水管道为雨污分流制系统的地区,可将公共厕所粪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第3.3.15条 旱式厕所应在粪便入口两侧设置倒阶梯形防蛆沿(见附录二)。 第3.3.16条 通风孔及排水沟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需加设铁篦防鼠。 第3.3.17条 附属式厕所必须是水冲厕所。设计时如自然采光和通风不能满足照度和排气要求,应考虑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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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公共厕所的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更好地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县、镇独立工矿区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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