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分包之禁止
12.1 未经定作方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擅自分包、转包本合同项下的加工内容,否则定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方除须退还定作方已付之价款和已交付之原材料、工具、设备、图纸等物品外,还应向定作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12.2 即使经过定作方同意的转包、分包,仍然不能免除承揽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承揽方仍然需要对加工承揽物的质量、交付日期等负责。转包方、分包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一款义务的,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3.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因此造成交付逾期的,按照逾期交付的相关规定(即13.4条)承担违约金。承揽方拒绝修理或调换的,视为不能交付,应按照不能交付的相关规定(即13.6条)承担违约金。 13.2 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同时视为不能交付,应按照不能交付的相关规定(即13.6条)承担违约金。
13.3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此造成交付逾期的,按照逾期交付的相关规定(即13.4条)承担违约金。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13.4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支付定作物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视为不能交付定作物,应按照不能交付的相关规定(即13.6条)承担违约金。
13.5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全部或部分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或者要求承揽方支付相应的仓储、保管费后予以接收。
13.6 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方支付定作物总价的 %的违约金。 13.7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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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额外支付定作方损失金额20%的惩罚性违约金。
13.8 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承担相应的损失,承揽方也不得再以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或不符合加工要求为由要求增加加工款、延长工期或要求定作方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
13.9 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发生前述情况者,每发现一次,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支付 元违约金。
13.10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揽方应当在3日内承担费用返还定作方交付的设备、工具、图纸、多余的材料以及其他属于定作方的物品,承揽方逾期返还的,除应继续承担返还的义务外,每逾期一日,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支付 元违约金。
13.11 未经定作方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将加工承揽地点设在承揽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地点,也不得将加工承揽的成品、半成品带出承揽人场所,承揽方违反前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应向定作方支付 元违约金。
13.12 承揽方的违约金可以累计。定作方有权自行从应付承揽方的款项中扣除承揽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不足扣除的,承揽人应另行补足。
13.13 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4.1 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导致承揽费用增加超过原合同价款的 %,定作方就超过部分的金额对承揽方予以补偿;未超过 %的部分,由承揽方自行吸收。双方对增加的承揽费用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在有关争议未解决前,定作方有权暂停向承揽方付款;
14.2无故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经承揽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相当于未付款金额 ‰的违约金。但定作方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
第十五条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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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承揽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得知的定作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参数、配方、材料、加工方法、工艺流程、图纸、技术资料、检验方法、产品价格、会议纪要、客户名单以及其他从定作方处得到的信息、资料、文件等),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有效期结束后承揽方都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相关的商业秘密被合法公开时为止。
15.2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向第三方泄漏、透露定作方的商业秘密; 2)不得自行使用或者与他人共同使用定作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定作方的商业秘密; 4)不得以自己名义或者非定作方名义就定作方的商业秘密申请任何知识产权;
5)不得上传于网络或公开在电视、报纸、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 6)在本合同解除、终止后3日内或者定作方要求返还的期限内,承揽方应当及时返还定作方的图纸、技术资料、参数、配方文件、加工方法等商业秘密资料;
7)未经定作方书面许可,承揽方不得复印、复制任何甲方商业秘密; 8)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承揽方不得留存任何定作方商业秘密的复印件、复制品,承揽方应在3日内自行承担费用将定作方商业秘密的复印件、复制品销毁并提供有关录像等证据,定作方有权对销毁过程予以监督;
9)承揽方发现定作方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当及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漏及损失的扩大,并应在 小时内通知定作方。
15.3承揽方负有约束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保守定作方商业秘密的责任。
15.4承揽方或承揽方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违反本条保密义务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为 万元。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定作方要求的期限内(定作方未指定期限的,为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14日内)取得当地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的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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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承揽方对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扩大有责任的,应当就损失扩大的部分向定作方承担赔偿责任。
16.2 不可抗力发生前承揽方存在逾期交付行为的,不得因不可抗力免除承揽方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逾期交付或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向定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于以下事项,必须经定作方盖章确认,定作方的员工、代表、工程师等无权作出决定:
18.1分包、转包事宜;
18.2 设计变更或加工要求的改变;
18.3 对定作物质量、性能、数量等的确认; 18.4 免除、减轻承揽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18.5 对定作方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事项作出确认。 第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定作方所在地
第二十条 承揽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通讯地址为: ,定作方按照前述地址向承揽方发出的函件,经过 日视为送达承揽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定作方(章): 承揽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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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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