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合同编号:
定作方: 承揽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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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定作方: 承揽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注:如内容较多,可另设合同附件,写为详见合同附件一) 1.1 品名:(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称代替 ) 1.2 规格:(应详细填写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 1.3 数量:(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 )
1.4 备注:(如有任何其他备注事项,可在此处填写;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总额:(建议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同时填写,并注明币种) 2.2 付款方式:
2.2.1定作物送达定作方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经定作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
2.2.2保修期届满后 天内无息付清余款。
2.2.3定作方在本合同项下付款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承揽方已经向定作方开具并交付了合法有效的发票,承揽方未提供正规发票的,定作方有权拒绝付款,且定作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2.4对于承揽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付定作方的款项,定作方有权自行从应付承揽方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揽方另行补足。
2.3 本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了税费、加工承揽费用、人工费、材料费、配件款、保管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用、验收费用、保修费、取得制造定作物所需政府许可的费用等全部费用,除定作方更改质量要求导致加工费用增加外,承揽方不得再要求定作方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定作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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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质量要求: 3.2 技术标准:
3.3甲方提供或双方认可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等;
3.4双方以邮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形式确认的标准、要求、使用需求等; 3.5国际、国内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 用承揽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定作方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或者不进行检验的行为不得减轻、免除承揽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义务。
4.2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方按下表标准提供: 材料规格计 量数 量 质 量 提供消 耗 单名称 型 号 单 位 价总金日 期 定 额 (元) 额 4.3承揽方收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后应当场清点数量、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并检查外包装,并于收到之日起 日内检验完毕,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前述期间内通知定作方,经定作方确认后予以调换或补齐,承揽方未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并通知定作方的,视为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符合要求。
4.4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调换,否则一经发现,定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方除退回被换原材料外,还应向定作方支付加工总价30%的违约金。
4.5承揽方应自行承担费用保管定作方的原材料,如有毁损灭失,由承揽方负责按照市场价赔偿或者提供相同的全新物品予以补足。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 定作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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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承揽方如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在收到图纸或技术资料后 日内及时通知定作方并说明理由,定作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并通知定作方的,视为图纸及技术资料符合定作要求,承揽方不得再以图纸或技术资料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为由拒绝提供或延迟提供定作物或要求增加合同价款。
5.3 定作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或提供的其他文件仅限于定作物的制造,承揽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途径。
5.4承揽方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定作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或其他文件。 第六条 定作物的交付
6.1 定作物制作完成后,承揽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将定作物运至定作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未指定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定作方所在地,即 ;
6.2 定作物运至指定地点后,承揽方负责卸货并摆放至定作方指定区域。承揽方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及时通知定作方验收确认;
6.3定作物完成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经定作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交付。定作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交付日期。
6.4本合同项下定作物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 6.5 定作方有权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承揽方对此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定作方通知后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定作方的要求。定作方不得因为前述交付日期的变更而承担任何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第七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7.1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如有不一致,以标准较高者为准)
7.2 验收方法: 7.3验收地点:定作方所在地或者定作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7.5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验收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7.6 对检验时难以发现质量缺陷或隐蔽瑕疵的定作物,在使用后发现质量缺陷、瑕疵,定作方有权要求退还或者要求承揽方予以免费修理、更改、重作。
7.7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定作方的验收结论为准。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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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包装要求:
8.2除8.1条外,定作物的包装应具有适合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定作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定作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定作物包装或标识不良造成的损失均由承揽方承担。
8.3有关法律法规或定作物的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中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定作物的包装还应满足前述要求。
8.4 费用负担:包装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已含于合同价款之内。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由承揽方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海运或陆运),并负责到达指定地点后的卸货操作。
9.2 运输费用及卸货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 定作物保修期:自定作物通过定作方验收合格后 年; 10.2 在保修期内承揽方免费提供以下保修服务:若定作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定作物在规格、设计、材料或制造等方面出现与本合同规定不符的品质问题或者无法满足定作方使用需求,有权将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承揽方, 承揽方在定作方发出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之时起 小时内负责对定作物进行修理或更换,并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修理或更换费用,如果承揽方逾期不履行修理或更换义务, 定作方有权另聘第三方修理或更换, 承揽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修理或更换费用,对此承揽方不得提出异议。定作方有权在相关问题未解决前拒付任何款项。
10.3在保修内,如承揽方未能及时对定作物进行修理或更换,每逾期一小时,应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 元。
10.4承揽方收到定作方的通知后,应及时进行修理、更换;如对定作方的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小时内书面回复定作方,否则视为认可定作方所述的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风险承担
11.1 定作物通过定作方验收合格后,风险转移给定作方承担,但由于验收合格前即已存在的原因所导致的风险除外,该风险仍由承揽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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