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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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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机构

信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4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保障型号核准许可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型号核准承检机构的行为,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检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四条 根据承检机构在开展型号核准检测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和失信行为,相应地将承检机构列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机构不良名单”(以下简称不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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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机构失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管理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

第六条 承检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列入不良名单:

(一)出具检测报告引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当,造成检测结果失实的,或者检测报告内容出现错误的;

(二)出具检测报告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三)未按规定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 (四)违规分包检测项目的;

(五)个别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技术检测从业人员违规在多个检测机构兼职的; (七)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工作并提交测试报告的。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在发现第六条所列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名单列入工作,列入的信息应至少包括承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理日期、列入事由等,并要求承检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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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列入不良名单的承检机构进行内部通报,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其证后监督频次按其承检型号任务量的2%执行;整改完成之前,不再安排发生问题项目新的检测任务。

第九条 承检机构被列入不良名单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未再发生其他不良行为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移出不良名单。

第十条 承检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列入失信名单:

(一)未经检测或者以篡改检测数据和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与申请人串通,采取虚构型号、伪造报告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

(三)质量体系、人员技术能力、关键测试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在整改期内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

(四)接受可能影响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公正性行为的;

(五)未能妥善保管申请资料和样品,造成申请人严重经济损失和商业机密泄露的;

(六)一年内两次以上被列入不良名单的。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在发现第十条所列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列入工作,列入信息包括承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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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人

附件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4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保障型号核准许可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型号核准承检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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