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印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操作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银行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银行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验印系统是针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脑自动验印系统,实现印鉴图像的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主要由管理查询系统和客户终端两个系统组成。 管理查询系统分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网点四级机构,按不同的机构级别提供参数管理、机构管理、柜员管理、业务查询、管理日志和报表统计等功能。
客户终端包括普通机构和公章机构两部分,由业务人员使用,主要用于审核票据凭证的印鉴及密码,新增、变更客户预留印鉴,客户信息维护,合同印鉴管理等业务。
第四条 所有分行及其所属网点,必须使用验印系统管理和审核客户预留印鉴。
第五条 验印系统只能用于管理客户预留印鉴、核对印鉴和密码等业务,禁止在验印系统设备中安装和使用规定以外的任何应用系统。
第六条 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爱护设备,不得随意拆装设备,如果验印终端出现设备故障必须及时报告本行科技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机构和柜员设置
第七条 验印系统中的机构维护由总行进行操作,对于分、支行新增机构的,总行根据分、支行的“中国XX银行机构参数维护申请表”进行维护;分、支行需要变更验印系统机构信息或变更机构号的,应填写“中国XX银行机构参数维护申请表”,加盖分行运营管理部公章后,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维护验印系统。
第八条 验印系统中的柜员分为总行管理员、总行操作员、分行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操作员(其他)六种角色,总行管理员主要负责柜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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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管理、系统维护、参数维护等操作;总行操作员主要负责柜员管理、机构管理、印鉴识别、日志查询、报表查询等操作;分行管理员主要负责分行柜员管理、凭证批量管理、业务授权、各类查询业务等操作,业务主管主要负责印鉴识别、业务授权、各类查询业务等操作;操作员主要办理印鉴录入、印鉴复核、印鉴识别、打印安全码、客户信息维护、各类查询业务等操作;操作员(其他)主要办理印鉴识别、各类查询业务等操作,仅供分行其他业务部门使用(需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验印系统的柜员均为实名制,柜员号、柜员姓名与核心业务系统中的一致。总行负责设置分行管理员,分行管理员负责设置网点业务主管和操作员。营业网点增删、变更验印系统操作员和业务主管时,应登陆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申请,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无误后,由分行管理员通过验印管理查询系统设置柜员。分行增删、变更验印系统分行管理员或跨分行调动柜员时,应登陆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申请,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无误后,由总行操作员通过验印管理查询系统设置柜员。柜员角色变更或封存时,需及时在验印系统中进行修改或停用。
第四章 公章机构管理
第十条 公章机构的机构号是六位,由四位分行本部行号加“11”构成。公章机构柜员登录验印系统时,应在登录界面“机构代码”栏输入六位公章机构号。
第十一条 公章账户的账号规则为12位,由6位公章机构号+6位序号(分行统一确定规则)组成,各分行使用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合同印鉴时,应先统一明确本分行各网点“合同印鉴”对应的账号编制规则。
第十二条 柜员登陆公章机构的权限应由分行管理员根据各业务部门或网点上报的申请,在验印管理系统中将该柜员的“可登陆公章机构”项选择为“1-是”,为其增加公章机构的验印权限,每个业务部门或网点至少应有两名验印柜员,由其按照本操作流程,使用分行统一的账号编制规则,对合同印鉴进行建库、核验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机构将合同印鉴纳入验印系统管理后,柜台人员应将验印系统中的账号填写在《合同签章预留印鉴卡》的“验印系统账号”处(或旧版《合同签章预留印鉴卡》右上角的空白处)并通知放款审核中心人员,以便后续核验时使用。合同签章印鉴卡的取得、变更、核验等具体管理规定,应按照《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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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客户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验印系统客户信息包括账户类型、通存通兑类型等,验印系统客户信息应与客户开户资料中的信息完全一致。
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操作员应根据客户提供的书面变更客户信息申请对验印系统中的客户信息进行维护。
如客户预留印鉴需要跨机构核验,必须先签约使用支付密码或安全码,才可将验印系统“通存通兑”类型修改为“全国通兑”。
第十五条 操作员在验印系统中完成客户信息的添加、变更、删除等操作后,应由另外一名操作员对录入的客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确保客户信息录入真实、完整。对于变更客户账户类型、通存通兑类型等重要客户信息的,还应该由业务主管授权。
第六章 印鉴图像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操作员在验印系统中添加印鉴图像时,应对将要建库的印鉴卡认真审核,保证印鉴卡各个要素填写齐全、合规,印鉴卡上加盖的印鉴图像清晰、完整、均匀,方可录入验印系统。
第十七条 业务操作员在验印系统中销户和注销(变更)印鉴图像时,应按“中国XX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业务申请资料是否合规,无误后,方可在验印系统中做相应处理,账户销户时,应先将该账户下全部印鉴注销后再办理销户。
第十八条 业务操作员在验印系统中完成预留印鉴图像资料的添加、变更、销户等操作后,需要另外一名业务操作员对录入的印鉴图像进行审核确认,保证录入系统的印鉴图像与印鉴卡中的原始图像一致,且清晰、完整。
第十九条 业务操作员在验印系统中对印鉴图像进行添加、变更等操作时,应与客户提供的书面申请资料中的信息、核心业务系统中保存的客户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再将相关信息录入验印系统,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业务操作员在验印系统中对印鉴图像进行添加、销户等操作后,应记核心系统“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中印鉴卡分户的账目。
第七章 印鉴审核
第二十条 验印系统对预留印鉴审核的操作分为两种:
前台验印:业务操作员登录客户终端,将凭证上加盖的印鉴图像扫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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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验印系统中保存的客户预留印鉴图像进行比对审核。具体操作见《验印客户端操作手册》(附件一)
流程验印:在对公业务集中处理流程中,对于需要审核印鉴的业务,业务流程直接调用验印功能模块进行印鉴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完成验印操作以后,应打印(记录)验印结果:对于前台验印业务,应通过验印系统在验印凭证或内部通用凭证上打印验印核实行;对于集中处理流程中的验印业务,系统自动将验印结果记录在凭证影像的批注栏内。
第二十二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按《中国XX银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新开账户的印鉴建库、账户印鉴变更等特殊操作业务,通过验印系统进行监督,确保印鉴库中的印鉴与客户预留的印鉴卡片中的印鉴保持一致。
第八章 管理查询系统
第二十三条 总行、分行、支行的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可以通过图形前端或IAM统一身份与访问管理系统登录验印管理查询系统,分别进行柜员管理、机构管理、系统设置、报表统计、日志管理、业务查询等操作。具体功能及操作见《Web管理查询系统操作手册》(附件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验印客户端操作手册 附件二:Web管理查询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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