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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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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初探

摘 要:目前我国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课税模式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实现税负公平,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充分考虑家庭生计费用的综合课税模式可以有效消除不公平现象,文章在阐述上述观点后,进一步对家庭生计费用的构成和研发全国通用的个人所得课税系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构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家庭课税模式 个税系统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6-132-02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课税模式,即对于个人的不同来源的各类所得,在所得取得时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项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月征缴税款的课税模式。而与其对应的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即对于个人所得不分来源,按月先行汇总计征,年度终了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平衡各月收入,扣除家庭生计费用后再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的课税模式。 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课税模式的弊端 (一)个人所得相同而税负不同

个人所得是指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11项收入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

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为对个人所得实行分类计征,在所得取得时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项计算应纳税额并征缴税款,所以造成了收入单一的人多缴税,收入多源的人少缴税的现象。如张三取得工薪收入4300元,需交税24元;李四取得工薪收入3500元、劳务收入800元,合计4300元,但不用交税。个税所得相同,但税负却不同,这种不公平是因为分类课税造成的。

(二)家庭所得相同而税负不同

同样所得的家庭因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如甲家的丈夫月收入7000元,妻子没有收入,甲家税负245元;乙家夫妻月收入各3500元,合计7000元,但税负为零。家庭所得相同,但税负不同,这种不公平是因为以个人为纳税单位造成的。

(三)家庭所得相同,但负担不同

家庭是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细胞,也是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经济组织,家庭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家庭可支配收入是维持家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个人分类课税模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既无视家庭的内部条件差异,也不考虑家庭所处的外部地区差

异,而这些差异往往可以造成家庭负担不同、可支配收入相差悬殊。

1.家庭内部条件差异,诸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因素导致的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各项家庭支出差异。如果一对夫妻一面要赡养没有固定收入的四位老人,一面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这样的家庭与夫妻双方的父母都是退休职工的丁克家庭相比较,家庭所得虽然相同,但可支配收入却相差悬殊。

2.地区发展差异,比如一线城市的家庭与四线城市的家庭相比,即使家庭成员结构、收入结构相同,一线城市家庭的生计费用要远远大于四线城市的。特别是住房费用,北上深广的房价远远高于四线城市的房价,每月偿还房贷支出可相差数倍。

(四)年家庭所得相同,但月收入稳定性不同而税负不同

个人分类课税模式未考虑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不同月份收入差异对税负的影响。比如自由职业者,这个月可能收入20000元,税负3120元,下个月可能只收入1000元,全年12个月,收入变动幅度较大,月均收入其实并不高,但税负却不低。为体现税负的公平性,应该考虑年度所得在各月分布不均的情况,削峰平谷,平均各月所得,均衡税负。 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的主要优点

首先,对于一个家庭在纳税年度内从不同来源取得的所得,不再分类计算各项的税负,而是简单加总求和,综合计算税负,这样可以解决分类计征造成的不公平。

其次,对于一个家庭中所有成员的应税所得,不再分人计算各自税负,而是汇总求和,综合计算税负,这样有助于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第三,对于一个家庭在纳税年度内不同月份取得的所得,削峰平谷,均衡税负,体现税负的公平。

第四,在年度终了,对于一个家庭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所得进行汇总,扣除家庭生计费用后再计算家庭年度税负,实行多退少补。这充分考虑到家庭负担和地区差异,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可使税负更加公平合理。

我国是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是几千年来的传统,个人收入最终还是会回到家庭收入的问题,以家庭综合课税模式计征个税,即可以解决个人分类课税模式的诸多缺点,也有利于维护传统的家庭观念。 三、家庭综合课税模式下生计费用扣除项目的构成 除个人分类课税模式下的五险一金可以继续扣除外,还应该将家庭的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住房费用等各项生计费用列入扣除项目。 (一)赡养费

孝敬长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该

予以保护、鼓励,将赡养费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就是一个有力的举措。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对被赡养人有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可以是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父母(或养父母、义父母)和其父母。 赡养费宜采用标准限额,初期可以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之后应该尽量采用地区标准限额。地区可以是地级市辖区,也可以是省级辖区。地区标准限额由税务局依据辖区内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定期核定,定期可以是一年,也可以五年,总之要随着社会发展做适当的调整。被赡养者的赡养费标准采取属地原则,本地赡养者采用本地赡养费标准,异地赡养者采用被赡养人居住地区的赡养费标准。 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期内到税务局申报,提供与被赡养人关系证明和被赡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税务局通过系统即可查询被赡养人是否有稳定的个人收入,其个人收入是否低于当地赡养费标准,将被赡养人个人收入低于当地赡养费标准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 (二)抚养费

在目前国家仍然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情况下,只能允许扣除至多2个子女的抚养费,若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育

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初探

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初探摘要:目前我国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课税模式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实现税负公平,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充分考虑家庭生计费用的综合课税模式可以有效消除不公平现象,文章在阐述上述观点后,进一步对家庭生计费用的构成和研发全国通用的个人所得课税系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构想。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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