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公司津贴管理办法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财字第____号 第一章 住宅津贴 1.领取资格 在公司宿舍及其他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员工,自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2.津贴额 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2.1本人是户主 2.2.1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2.2无抚养家属(单身)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3本人不是户主 2.3.1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3.2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3.3无抚养家属时 (1)租借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2)自有房屋,每月津贴_____元。 3.购、建私房津贴 3.1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每月津贴_____元; _____年_____(2)无抚养家属,每月津贴_____元。 3.2本人不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每月津贴_____元; (2)无抚养家属,每月津贴_____元。 4.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 住宅津贴从员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员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5.领取手续 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员工,事先必须将“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交给部门主管,以转交给总务部。 6.确认 根据上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部门主管及总务部主管需要确认该员工住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并填写住宅津贴确认表。 7.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 公司在审核员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员工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合同、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查。 8.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 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部门主管提交有关材料,以转交给总务部。 第二章特别工作津贴 9.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此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10.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别工作津贴_____元。 11.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11.1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占一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及相对应的特别工作津贴如下表(特别工作津贴表)所示: 特别工作津贴表 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 不到10%的 10%以上,不到15%的 15%以上,不到30%的 30%以上,不到50%的 50%以上,不到70%的 70%以上的 11.2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别。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11.3特别工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特别工作津贴的月平均额,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章 锅炉操作津贴 12.领取资格 对于有锅炉操作的资格并实际从事锅炉操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13.专职锅炉工 对于专职锅炉工,每月发给锅炉操作津贴____元。 14.兼职锅炉工因专职锅炉工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时,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特别工作津贴 每月____元 每月____元 每月____元 每月____元 每月____元 每月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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