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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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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科管理制实施细则

一、

矿井通风管理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安监科通风组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上报公司总工程师室批准。

2、必须首先开掘盘区专用回风巷,在盘区未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工作面顺槽巷,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盘区第一层都必须设专用回风巷,且长度必须贯穿整个盘区,无装用回风巷的盘区不得开掘其他巷道。

/3、掘进巷道掘至距回风绕道口以里40米时,未形成分区通风系统的,不准继续向前掘进。

/4、严禁一巷多头作业和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工作面供风,避免反掘巷道。 1、

在盘区开拓中,可容许两掘进巷道共用一个回风

系统,其中间横峒必须构筑永久密闭。

2、

每10天由安监科通风组组织检查一次全矿井通

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掘进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撤设备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每班由瓦检员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安监科组织进行处理,安监科要是是掌握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对于查出的隐患及时安排施工单位处理。

3、

严禁串联通风,如构成分区通风确有困难,需串

联通风时,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室审批。

二、 1、

通风设施管理

矿井通风设施的构造必须严格按公司《“一通三防”

管理制度》及《通风设施建筑标准》进行构筑,杜绝木扛墙、木板墙、挡风帘等非标准设施。

2、

凡是通空区的密闭包括顺槽之间的横槽之间的横

峒都必须构筑永久密闭,长期不用的废巷及煤眼都必须进行予以封闭,长期不用的费巷及煤眼都必须进行封闭。

3、

所有的调节风窗,必须按标准规定建筑两道,不得

以木杠、风帘或墙上开孔等方式代替。

4、

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损坏、拆除通风设施,

凡需要拆除的设施必须填写变更通风设施申请单,经安监科通风工程师同意并安监科科长审批后,并报与总工程师,待采取相应的稳定风流措施后方可拆除,拆除市安监科必须派通风管理人员现场指挥。

5、

通风科每10天测风时必须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一

次全面的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发现有损坏的通风设施要求及时安排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追查损坏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6、

特别要加强准备工作、撤设备面在运料、运设备过

程中通风系统中设施的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现场管

理,坚决杜绝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7、 8、 系统图上。

9、

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要求支护完好、无片邦、盘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横峒,必须构造两道密闭。 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减必须在24小时内反映在通风

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墙面要求光滑无漏风。

10、 积。

11、

1、

个掘进巷道的回风绕道必须清理干净,无杂物堆

掘进队挑风桥执行以下规定:

挑风桥前必须先加强支护,在开巷挑风桥位置两侧0.3

米处各打一排锚杆,间距为0.6米,托板垂直于巷道走向布置;之后在新补打锚杆于挑风桥间各打一排水柱,每排不少于4根。

2、 挑风桥布置炮眼时,严格体现多打眼、少装药,尤其

周边眼,隔眼装药,眼距按0.4米布置,若所挑风桥顶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分两茬放炮,第二茬炮根据剩余的厚度布置炮眼。

3、 4、

炮眼必须从顶底部打眼,严禁压顶。

拉炮时必须分段拉,严禁一次性起爆,以防震裂围岩

影响构筑分桥,造成风桥漏风。

5、 挑顶后除及时支护好顶板外,必须及时打好两排帮锚

杆,排间距为1.0X1.0米。

6、 7、

周边眼装药量应合理,以保证风桥成型质量。 挑风桥后出现离层、松动的岩石必须先撂下后再补支

护。

8、 按中线将桥腿帮开够,其长度每侧要超过巷帮0.5米,同

时不得留有根底。

12、 构筑分桥、风门时严格按巷道中线施工,施工前必

须有测量人员给出中线或偏中线。

三、 1、

风量管理

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通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供风需

要,否则必须采取设施进行解决。

2、

掘进工作面、峒室及其他用分地点的配风量,必须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配风。

3、

通风科每月月底根据配风标准制定全矿井配风标

准制定权矿井配风计划,井下所有配风地点的配风合格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4、

对于高瓦斯盘区,掘进工作面配风除满足配风标准

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风速要求。

5、

完善测风管理制度,每10天要对矿井各供风点的

供风量测定一次测风报告必须在次日侧出,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

6、

主扇停运转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

批后,报公司总工程师室。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刚到贯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执行。 2、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施工队组编制巷道贯通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查,通风科编写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巷道贯通前,一般巷道距贯通点20米,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米,施工单位地测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单”,项目部地测组复核,通风科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做好贯通后的系统调整安排,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由分管副矿长和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统一指挥,通风科和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在现场具体指挥,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

4、施工单位编报的《巷道贯通申请单》审批后,施工队组在贯通的当天审批《容许巷道贯通申请单》,确定贯通具体班次,《容许巷道贯通申请单》必须经安检科及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审批不全不容许贯通。

5、安监科在巷道贯通前应做好瓦斯检查工作和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后要求立即实行全风压通风系统,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且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系统管理

1、施工单位新掘巷道开口前提出局扇安装申请,报告通风科及机电部审批,施工单位编制巷道开口通风设计,经通风科、机电部、分管副矿长审批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通风科管理制实施细则一、矿井通风管理系统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安监科通风组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上报公司总工程师室批准。2、必须首先开掘盘区专用回风巷,在盘区未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工作面顺槽巷,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盘区第一层都必须设专用回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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