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水产养殖事故处理规程
一、定义
一般水产养殖事故:指因非自然灾害因素,导致养殖对象难以生长、繁殖甚至死亡(死亡量不超过存塘量的5%),造成养殖生产受阻和养殖者利益受损的事实,涉及金额不大。
重大水产养殖事故:指因非自然灾害因素,导致养殖对象突然发生死亡且速度较快、数量较多(死亡量超过存塘量的5℅),造成养殖生产受阻和养殖者利益受损的事实,涉及金额较大。
二、事故分类
Ⅰ类:外来污染引起。工厂排放物、受污染水体等进入池塘导致养殖环境被污染。
Ⅱ类:人为投毒引起。他人恶意投毒;养殖者故意投毒以向第三方索赔。
Ⅲ类:管理不当引起。进水不当产生应激;塘主用药不当或水质管理不当引发缺氧或中毒;投喂问题饲料等。
Ⅳ类:消毒药害引起。因渔药店处方、指导错误或销售假冒伪劣渔药导致死亡。
Ⅴ类:意外因素引起。如非正常停电、高压线掉入池塘等因素。
三、处理分工
初步确认由Ⅰ类引起的,报环保部门处理;由Ⅱ类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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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公安部门处理;由Ⅲ、Ⅳ引起的,报农业部门处理;由Ⅴ类引起的,报供电等相关部门处理。
属Ⅲ、Ⅳ类的一般水产养殖事故:由村(居)委会(股份社)、镇(街)农(居)办、镇(街)检测站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样或处理。
属Ⅲ、Ⅳ类的重大水产养殖事故:由村(居)委会(股份社)、镇(街)农(居)办、区农业局、区农业综合监督所、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样、技术鉴定、调解处理。
四、上报程序
塘主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最好当天)上报,否则不予受理。上报程序如下:
死鱼 塘主 村(居) 委会 镇(街)农办 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区农业局 怀疑污染、投毒等 环保、公安 或供电等部门
五、调查内容 1、调查要求
调查员第一时间到现场勘察、拍照等,询问塘主了解情况,并按要求填好《水产养殖事故现场调查记录表》,包括塘主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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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近期养殖状况、现场情况描述、签名确认等。
2、取样要求
鱼样:必须是症状明显、濒临死亡的或死亡时间不长的样品(2份),数量不少于4尾或重量不少于500克。
水样:必须是事发池塘的水,在水面以下20厘米左右取样(2份),每份不少于1升。
其它样本:如果怀疑是用药造成的事故,塘主还必须提供药物的包装瓶(包装袋)、购药收据、处方单等证据。
一切取样必须要有塘主、调查员共同在场并现场封存、签名确认,否则取样无效。
3、送样要求
送样时间要在事发2日内,不能及时送样的,应把取好的样品放入4℃的冰箱中保存,不能急冻;送样地点是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畜技术部;所送样本要符合检验要求,必须附有《水产养殖事故现场调查记录表》。
样本交接双方人员在《送样表》中填好收样时间、收样地点、收样人等内容,双方各执一份。
4、损失确认。事故死鱼的重量或数量必须由当地村(居)委会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鉴定报告
1、出具技术报告单位: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出具前提条件:具备《水产养殖事故现场调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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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样品的检测结果;属Ⅰ、Ⅱ类事故的要有环保、公安部门的合格确认材料。
3、出具时间:从调查之日起或接到相关部门合格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
4、送达方式:《技术鉴定报告》出具后传真至当地农办,由农办交村委会或直接交当事人;需要原件时,当事人可直接到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畜技术部领取。塘主收到报告7天内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有关报告归类存档并将备份样品无害化销毁处理;如有异议,塘主可向上级检测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七、本规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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