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
急预案
发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昆政发[2005] 发布日期:2005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是《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05]19号)的专项预案之一,是《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事故,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危害和生态破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政发[2004]203号)、《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05]19号)的要求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转变职能;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靠前处置;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政企合作,公众参与。 1.4 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原则,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即事故发生后在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1.5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界定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市或某一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其中包括恐怖袭击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防范和处置。 2 应急处置组织系统 2.1 应急组织机构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原则,设立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公室) – 部门应急分队(部门紧急救援队伍) – 重污染及高风险的工厂和企业应急分队(企业紧急救援队伍) – 专家咨询组组成的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 2.2 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公安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环保和工业的领导、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