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作居住证政策解答
一、 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具有法人资格得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得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与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得单位申请。 二、 申请人资格要求
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得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符合规定条件得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由聘用单位向其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合格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制作证件反馈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将证件交申请人。 四、 报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得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得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报告;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提供其中一项即可):①自有住房得: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得,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②租住房屋得:租住居民户房屋得,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得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
细地址,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得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得,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与本人页得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得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③住单位公房得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得申请人居住证明;④居住亲友住房得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得声明(模版附后)与双方身份证;⑤申请人得《北京市居住证》;
5、聘用(劳动)合同;
6、在申请单位缴纳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8、诚信声明;下载
9、随往配偶得,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在京工作得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10、随往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得,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得,须提供所有随往子女得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它可证明其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得相关材料。
五、 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得资格资质列表
1、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序 系列 号 1 2 3 高教教师 自然科学研究 社会科学研究 教授 研究员 研究员 正高 副教授 副研究员 副研究员 副高 讲师 助理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主治医师(主管药4 主任医师(药师、副主任医师(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护师、技师) 5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推广研究员 高级工程师(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授级)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师、护师、技师) 技师) 高级农艺师 农艺师 师、主管护师、主管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6 7 8 9 经济专业技术人员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经济师 高级会计师 高级统计师 高级审计师 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经济师 会计师 统计师 审计师 讲师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中学一级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 馆员 馆员 馆员 翻译 三级律师 三级公证员 10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11 中专学校教师 12 技校教师 13 中学教师 14 小学教师 15 档案人员 16 文博人员 17 图书资料人员 18 翻译人员 19 律师 20 公证人员 研究馆员 研究馆员 研究馆员 译审 一级律师 一级公证员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中学高级教师 副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副译审 二级律师 二级公证员 主任记者(主任编21 新闻人员 记者(编辑) 辑) 主任播音员 一级播音员 编辑(技术编辑、一播音指导 22 播音人员 23 出版人员 编审 副编审 级校对) 24 体育教练 国家级教练 一级(编剧、导演、演员、演奏高级教练 一级教练 二级(编剧、导演、三级(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师、文学创作)、舞台技师 25 艺术 员、指挥、作曲、挥、作曲、舞美设舞美设计、美术计、美术师、文学师、文学创作) 创作)、主任舞台技师 26 工艺美术人员 27 实验人员 高级工艺美术师 高级实验师 工艺美术师 实验师 2、根据国家职(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可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得职(执)业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资格制度名称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执业(中)药执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会计师 经济师 审计师 统计师 主管医(药护技)师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资深、一级、二级、三级翻译 主管药师 经济师 工程师、经济师 工程师、经济师 编辑、编审、副编辑 工程师、经济师 工程师 备注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 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水平评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 注册测绘师职业资格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 银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程咨询(投资)师职业资格 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经济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工程师 未开展 说明:
1通过以上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专业技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师、工程师任职条件得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职务。
2、国际商务师、广告师、企业法律顾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价格鉴证师、管理咨询师、物业管理师、招标师、棉花质量检验师,以上职业资格考试取消许可与认定工作,2016年后不组织考试,原证书还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2015年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调整,2015年后职业资格证书不可聘任经济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