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
验收实施方案
一、法规依据
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加强科研项目验收工作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XX省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和《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验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满足的条件
1.全面完成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研究成果符合要求;
2.验收资料规范齐全,按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
3.完成财务决算审计,且下达的审计结论符合验收条件,对财务决算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完成整改;
4.研究成果试用、应用及转化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符合要求;
5.符合有关科研管理细则的其他要求。 (二)需报送的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应包括以下13个部分: 1.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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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生产工艺规程或工艺说明; 3.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使用条件; 4.技术指标的检测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需求牵引类项目); 6.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7.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8.结余经费使用报告(无结余经费可不附); 9.国家局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10.经国家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1.合同(需求牵引类项目);
12.国家局下达的本年度项目验收计划; 13.项目调整批复(如无调整则不附)。 三、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研单位在向主管单位上报验收计划的同时抄报省国防科工局。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验收计划编制验收申请并报送至省国防科工局(项目审计工作应于验收前一个月完成),且报送申请日期和项目验收日期须间隔20个工作日。
(二)省国防科工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制定验收实施方案并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由项目承研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验收。
(三)组织召开验收评审会,听取项目承研单位汇报,复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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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验收资料,进行质询,形成验收意见。对验收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通过验收评审但有整改意见的项目,项目承研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后,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省国防科工局。未通过验收评审的项目,项目承研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后,在相关管理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送验收申请,省国防科工局组织二次验收。
四、验收评审会议 (一)验收评审依据
验收评审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相关调整批复、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为主要依据。
(二)成立验收委员会
验收委员会由省国防科工局及有关部门和行业有关专家组成,应为7~15人,委员会主任由省国防科工局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
(三)成立验收专家组
成立验收专家组5~7人,验收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专家组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设技术、资料和财务等验收专家小组。验收专家组成员由国内同行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组成,同行业技术专家的数量按照被验收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名,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原则上各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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