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
公 示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实施主体:(1)魏县交通运输局;(2)魏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大队。
3、许可程序:(1)申请人到魏县行政服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运输局窗
口提出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送达许可决定。
4、许可条件:
4.1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5)使公路改线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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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4.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确需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符合公路规划;
(5)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4.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杆线、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符合公路规划;
(5)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4.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2)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
(5)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6)具有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的经济赔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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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
4.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确需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4.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2)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3)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4)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6)属于收费公路的,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意见。 4.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杆线、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5)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有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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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4.9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1)确需更新砍伐并有更新砍伐计划; (2)有切实可行的更新计划、补植措施; (3)符合公路技术规范要求;
(4)更新砍伐、补植时有可行的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 5、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5.1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理由。
(3)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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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挖掘或占用公路名称,公路起止桩号,时间、面积、深度、损坏路产的种类及数量;重点项目应提交国家、省级或市级立项批准文件)。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理由。
(3)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委托人签字。
(4)提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其跨越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间距,跨越之间跨径,跨越点距公路两侧边沟或路缘石外缘的间距,公路名称,公路桩号,重点项目应提交国家、省级或市级立项批准文件)。
(5)提交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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