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9XXXX鞋类外底370-2024
鞋类外底
发布日期:2024年XX月XX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鞋类外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19XXXX鞋类外底370-2024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日常穿用的鞋外底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本评价规则不适用于职业、防护、安全鞋外底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QB/T 2956-2017 鞋类外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一)抽样方法 1.现场抽样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
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及备样。
(二)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类型、同一款式、同一货号、同一颜色样品6双,..其中4双作为检样,2双作为备样。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样品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应重压、受潮、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产品应保存在干燥、通风、阴凉、无污染的室内。距热源3m以外。
四、检验项目
表1鞋类外底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标志 2 感官质量 3 耐折性能 4 耐磨性能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QB/T 2956-2017 7.1 QB/T 2956-2017 4.1 QB/T 2956-2017 4.2.1 QB/T 2956-2017 4.2.2 不合格类别 A A A A 项目 设定 主要 项目 主要 项目 主要 项目 主要 项目 样品数 1双 1双 1双 1双 复检用样品 原样 原样 备样 原样 备注 / / / /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QB/T 2956-2017 4.2.3 QB/T 2956-2017 4.2.4 QB/T 2956-2017 4.2.5 QB/T 2956-2017 4.2.6 不合格类别 A 项目 设定 样品数 复检用样品 备样 备注 / 仅适用于白色和浅色外底或外底部件 / 5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主要特1双 性项目 主要特1只 性项目 主要特3只 性项目 主要特3只 性项目 6 外底耐黄变性能 A 原样 7 尺寸稳定性 8 撕裂强度 检测注意事项:
A A 备样 备样 / 1、因整鞋结构设计特殊或取样无法满足试验要求时,则该相关项目不考核,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不测的理由。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1.标识判定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时,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 (2)存在三项或三项以上b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 否则,判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表2 鞋类外底标志检验项目
序不合格项目 样本复检用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备注 号 类别 设定 号 样品 外底上中国鞋号 a 应注明 产品名称 标包装或1 志 者合格证上应有 生产厂名 执行的标准编号 生产日期 检验员章 QB/T 2956-2017 7.1 b b b b b 主要 项目 1# 原样 2.其他项目判定 除标识项目外,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六、异议处理原则
1、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原样不满足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