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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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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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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承诺
1、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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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3、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4、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5、不泄露国家、委托人(商业)和个人隐私,不损坏、丢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鉴定资料及材料。
6、依法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回避条件和程序自行回避,按时完成鉴定事项,按时出庭作证。 六、鉴定委托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鉴定时需持有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被鉴定人送鉴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4、补充鉴定材料未及时送达或者已送鉴定材料经审查达不到鉴定要求,通知委托单位后、15日后未领取,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材料退回委托单位。
5、本鉴定机构依据委托机关委托事项根据鉴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正规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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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须填写受理登记表。鉴定单位与被鉴定人签订鉴定协议。 7、委托人可以根据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批可自主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8、鉴定一般两周完成,特殊鉴定一月完成。需急用鉴定的,应根据标准收取加急费。
9、在鉴定未发出前应积极配合鉴定机关做好各项检查。不能无理推托。
10、有权要求公正科学做出鉴定,但鉴定结论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无理取闹,否则,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为责任。 11、如需专家会诊的,应按要求缴纳会诊费。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 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13、应客观反映损伤经过,不可弄虚作假。 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
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
2.接受委托时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能受理的,要在退回材料时向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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