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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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记入、更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 逐步探索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各类专业承包系列独立评价。逐步探索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监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逐步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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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行为评价3部分组成,3个部分各占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不包括额外奖励分),额外奖励分不超过3分。
第九条 信用综合评价总分计算方式:
??=??1+??2+??3
其中??1是指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2是指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3是指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
第十条 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缴纳税金总额指标量化评分组成。
(一)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1计算方式:
??1包括缴纳税金总额得分??11、额外奖励分??12
??1=??11+??12
(二)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11的计算方式: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是指信用评价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含国税、地税)。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11的计算公式:
??11
??11, 当??≥????时
= ?????(??+1)
??11 , 当?????时
?????(????+1)其中??11表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的满分值, ??表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表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满分的缴税额标准值,????( )表示对数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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