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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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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员男 40 岁 , 躯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奔驰而来的车撞倒,当即被送周围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峻,必需当即进行全麻手术,不然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进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一样方式救治,未见好转,进而脸部显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身解剖检查发觉: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形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不是是医疗事故?什么缘故?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显现并非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进程中处置不妥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致使在全身麻醉情形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因此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形下,患者病情异样,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本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没必要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映。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不是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缘故。 组成医疗事故。

① 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 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 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形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背了护理诊疗标准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 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形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严峻违背了护理诊疗标准。这是致使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缘故;

这次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结果。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形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使小任发生过敏反映,并致使小任死亡,这是违法行为的后果;

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小张的过失行为,是小任死亡的缘故,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后果严峻。 以上四方面,组成了医疗事故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因此,咱们以为案例中的行为组成了医疗事故。

一、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3年后,显现口腔炎临床表现。去某省级医院就医,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的诊断书。

请问:该诊断书是不是有效?什么缘故?(15分) 否。

(1)职业病诊断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因此省级医院不知是不是被批准。

(2)诊断职业病,应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

1)病人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评判; 3)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评判结果等

此案例不知足以下条件,因此无效。

1.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

2.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该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病医师集体诊断。

3. 职业病诊断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一起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依照群众举报线索,某市药监部门对位于该市某中医门诊部一楼药房进行检查,发觉400余袋紫色、棕色、黑色的药丸,外包装塑料袋上无任何标示,和60多瓶褐色水剂一批。药房处方上,记录有1号、5号、6号记录。这些无文号的药剂是该门诊部肝病和耳鼻喉专科用药。经查,这些无字号的药丸是所谓的“转印排毒丸”,是在门诊后的注射室里分装的。

一、案例中的中医门诊部是不是能够配置制剂,什么缘故?

二、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配置制剂的调剂有哪些?

3、医疗机构制剂的治理有那些要求?

某病员因低热头晕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医,接诊医师甲通过翻看眼皮,以手触摸额头的方式对病人进行了简单的检查后,以为其发烧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置。2小时后,病员家眷发觉病员气喘、抽搐,随即高声呼唤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刻),另一名医生乙叫实习期的护士学员王丽(化名)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关门,治理药房的药师丙也未在岗,医生乙见病人情形危急,随时有可能停止呼吸,为拯救病人一辈子命平安,在征抱病人亲属同意后,医生乙率领王丽为病人做了一场风险较大的急救手术,但期间王丽因紧张致使动作缓慢、反映迟缓,延误了手术的部份进程,但两人仍是勉强完成了手术。术后10分钟左右,病人病情突然又显现反复,急需用药,但药房仍然无人,不久病员死亡。

1.在本案中,病人的最终死亡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若是是,责任由谁来承担?若是不是,请说明理由。(10分)

2.假定医生乙与王丽所作手术致使病人死亡,单就他们二人的行为,是不是组成医疗事故,王丽是不是应承担相应责任?(11分)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一、病员男40岁,躯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3000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奔驰而来的车撞倒,当即被送周围三甲医院救治。经CT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峻,必需当即进行全麻手术,不然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进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一样方式救治,未见好转,进而脸部显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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