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可编辑可修改 ┏━━━━━━━━┳━━━━━┳━━━━━┳━━━━━┳━━━━━┳━━━━━┳━━━━━┓ ┃ 床 位 ┃ 60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 ┃ 药剂科室 ┃ 13. 5 ┃ 12. 1 ┃ 9. 4 ┃ 8. 5 ┃ 8. 3 ┃ 8. 0 ┃
┣━━━━━━━━╋━━━━━╋━━━━━╋━━━━━╋━━━━━╋━━━━━╋━━━━━┫ ┃ 保障系统 ┃ 10. 4 ┃ 10. 4 ┃ 10. 4 ┃ 10. 0 ┃ 9. 8 ┃ 9. 0 ┃
┣━━━━━━━━╋━━━━━╋━━━━━╋━━━━━╋━━━━━╋━━━━━╋━━━━━┫ ┃ 行政管理 ┃ 3. 7 ┃ 3. 8 ┃ 3. 8 ┃ 3. 7 ┃ 3. 7 ┃ 3. 8 ┃
┣━━━━━━━━╋━━━━━╋━━━━━╋━━━━━╋━━━━━╋━━━━━╋━━━━━┫ ┃ 院内生活服务 ┃ 3. 7 ┃ 5. 0 ┃ 5. 0 ┃ 5. 0 ┃ 5. 0 ┃ 5. 2 ┃ ┗━━━━━━━━┻━━━━━┻━━━━━┻━━━━━┻━━━━━┻━━━━━┻━━━━━┛ 注:
1 . 使用中, 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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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 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九条 当日门(急) 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 可按每一日门(急) 诊人次平均 2m(上标 2) , 调整日门(急) 诊部与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条 中药制剂室、 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单列项目 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 2) ) ┏━━━━━━┳━━━━━━━━━┳━━━┳━━━━━┳━
━━┳━━━━━┳━━━━━━━━┓ ┃ 建设规模 ┃ ┃ ┃ ┃ ┃ ┃ ┃ ┃ 项目名称 ┃ 床 位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
━━┻━━━━━╋━━━━━━━━┫ ┃ 中药制剂室 ┃ 小型 500-600 ┃ 中型800-1200 ┃ 大型2024-2500 ┃ ┣━━━━━━━━━━━━━━━━╋━━━━━━━━━╋━━━━━━━━━╋━━━━━━━━┫ ┃ 中医传统疗法中心(针灸治疗室、 ┃ ┃ ┃ ┃ ┃ 熏蒸治疗室、 灸疗法室、 足疗区、 ┃ 350 ┃ 500 ┃ 650 ┃ ┃ 按摩室、 候诊室、 医护办公室等中 ┃ ┃ ┃ ┃ ┃ 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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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 ┃ ┃ ┃ ┗━━━━━━━━━━━━━━━━┻━━━━━━━━━┻━━━━━━━━━┻━━━━━━━━┛ 第二十一条 承担科研、 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 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70%为基数, 按每人 30m(上标 2)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 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 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 2) / 学生
)
┏━━━━━━┳━━━━━━┳━━━━━━┳━━━━━━┓ ┃ 医院分类 ┃ 附属医院 ┃ 教学医院 ┃ 实习医院 ┃ ┣━━━━━━╋━━━━━━╋━━━━━━╋━━━━━━┫ ┃ 面积指标 ┃ 8-10 ┃ 4 ┃ 2. 5 ┃ ┗━━━━━━┻━━━━━━┻━━━━━━┻━━━━━━┛ 注:
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执行。
第二十三条 门诊楼、 病房楼、 医技楼等主要建筑, 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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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用框架结构。
中医医院建筑宜以多层为主, 医院改建、 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 可采用高层建筑。
中医医院建筑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 顺畅。 第二十四条 当中医医院作为抗震防灾的医院时, 主要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达到节能、 节水、 节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 50%以上的病房, 应有良好的日照。 门诊部、 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七条 急诊部、 门诊部、 住院部、 医技科室、 药剂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选用安全、 卫生、 耐用的材料, 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顶棚应便于清扫、 防积生; 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 易燃、 易潮湿、 易腐蚀、 不耐碰撞、 不易吊挂的材料; 有推床(车) 通过的门和墙面, 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 除特殊要求外, 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 所有卫生洁具、 洗涤池, 应采用耐腐蚀、 难沾污、 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 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 微粒、 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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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第二十八条 中药饮片贮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 中成药、 辅料、 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
以上用房应有防尘、 防蚊、 防蝇、 防虫、 防鼠等措施。 中药制剂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 空调、 除湿等设施。 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
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 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九条 针灸科、 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 宜配置保持室内温度的设施, 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的诊疗用房和病房, 宜保持适宜的室内温度和湿度。
不同气候区的中医医院应根据以上原则设置相应的采暖和空调设施。
对空气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用房, 应设空气净化装置。 第三十一条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 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应少于二台, 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
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蒸汽、 冷热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院内的管道应采取利于保养、 维修和改造的措施。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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