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事项名称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罚的法律法规处罚标准倾倒、堆放垃圾2立方米(含)以下、或抛撒垃圾2平方米(含)以轻微免予处罚 下,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倾倒、堆放垃圾10立方米(含)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一般下、或抛撒垃圾10平方米(含)以并对单位处以5千元罚款,对个下的人处以100元罚款倾倒、堆放垃圾30立方米(含)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较重下、或抛撒垃圾30平方米(含)以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下的人处以150元罚款倾倒、堆放垃圾50立方米(含)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严重下、或抛撒垃圾50平方米(含)以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个下的人处以200元罚款倾倒、堆放垃圾50立方米(不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特别以上、或抛撒垃圾50平方米(不并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严重含)以上的人处以200元罚款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染环境防治法》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单位未经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准擅自关闭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闲置或者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拆除城市生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活垃圾处置、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罚款:设施、场所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污染环境。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生活垃圾处1万元罚款处置设施、场所,及时改正的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生活垃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置设施、场所,逾期未改正的并罚3万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施、场所,但及时整改的并处以5万元罚款备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随意倾倒、染环境防治法》抛洒、堆放 第四十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城市生活垃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圾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般2较重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严重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拒绝整改并处以8万元罚款的特别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逾期未重建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严重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并处以10万元罚款第 1 页,共 155 页
序号事项名称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罚的法律法规处罚标准备注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量在10立方米(含)以免予处罚 下,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一般3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固体废物量在30立方米(含)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并处以5千元罚款较重固体废物量在50立方米(含)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并处以1万元罚款严重固体废物量在100立方米(含)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特别固体废物量在100立方米(不含)严重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轻微利用或者处置量小于100立方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一般4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利用或者处置量200立方米(含)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较重利用或者处置量500立方米(含)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严重利用或者处置量1000立方米(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以下的并处以8万元罚款特别利用或者处置量1000立方米(不严重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第 2 页,共 155 页
序号事项名称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罚的法律法规处罚标准污染道路在5米(含)以内或面积5轻微平方米(含)以下的且及时自行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备注免予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运输过程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中沿途丢弃、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遗撒生活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垃圾的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污染道路在30米(含)以内或面积一般30平方米(含)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千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污染道路在30-50米(含)或面积较重30-50平方米(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50元罚款。污染道路在50-100米(含)或面积严重50-100平方米(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特别污染道路在100米(不含)以上或严重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6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轻微逾期15天(含)以下,且及时自行免予处罚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总额单位不超过3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万元,个人罚款 不超过1千元。 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罚款 一般逾期30天(含)以内未缴纳的严重逾期30天(不含)以上未缴纳的第 3 页,共 155 页
序号事项名称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罚的法律法规处罚标准备注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免予处罚 7一般逾期15天(含)以内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千元罚款严重逾期15天(不含)以上未改正或造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成危害后果的款8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9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城市生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一般活垃圾的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第 4 页,共 155 页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轻微 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处5千元罚款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且及时改正的序号9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违反的法律法规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处罚的法律法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标准备注较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城市生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活垃圾的罚款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严重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款的特别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指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严重处理场所的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10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轻微 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垃圾处置设备、设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万元罚一般整洁,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款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等,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置企业未对每日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报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万元罚严重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款等环境影响监测的特别处置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严重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款第 5 页,共 15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