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烟草系统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烟草系统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必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各单位和烟草系统控股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述机动车辆,系指烟草系统拥有产权并在社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必需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应成立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安全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法规教育,踊跃参与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期总结分析
并通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形,避免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必需依照本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查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并按规按期限进行年检。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地域的具体情形,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车辆选型、利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维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条 所有机动车辆必需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车辆管理部门要掌握车辆和驾驶员状况,并做好调度记录。各单位应肯定驾驶员所驾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执行公事时,必需持有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以下称《派车单》)。
第十二条 《派车单》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填发,车辆管理部门在填发《派车单》时,要按照所担当任务情形,催促驾驶员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检查。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所派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负责,严禁带病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如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机动车利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
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利用细则,把车辆利用全进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成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保养和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依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 节假日利用车辆,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有关规定,避免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失控和被盗等事故(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大型客车(经营性专用车除外),超出固定利用范围行驶时,必需经本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准出车。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地具体情形和实际需要,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聘用标准,确保驾驶员招聘质量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一条 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