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4年版)》部分表
单及填报说明
(2024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6月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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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预缴方式 企业类型 行次 1 2 3 4 5 6 7 8 □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一般企业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 预缴税款计算 项 目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 本年累计金额 1000 700 1000 1000 100 100 □ 是 □ 否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 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3+4-5-6-7-8)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9 应纳税所得额 10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1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13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15 额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16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7+18+19) 17 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 总机18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 构填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报 19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 20 分支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机构21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 附报信息 高新技术企业 □ 是 □ 否 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 是 □ 否 按 季 度 填 报 信 息 季初从业人数 季末从业人数 季初资产总额(万元) 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是 □ 否 小型微利企业 □ 是 □ 否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