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三)
佚名
【期刊名称】《当代检察官》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七十九、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二百零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总页数】4页(P.58-61)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自诉人;被告人;调解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8年10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J],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5年12月27日在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J],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J],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J],
5.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14年4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J], 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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