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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变化及影响探析
作者:方国玉 李伟峰
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09期
摘要:财政部2012年12月19日发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本文对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简称原制度)之间有关内容的主要变化进行对比,分析了新制度在总说明、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等方面的主要变化及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影响,并对新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变化 影响 建议 一、新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总说明的变化
1.适用范围的变化。原制度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新制度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可见,新制度界定的适用范围更全面、更具体,涵盖了事业单位基建项目,使会计信息的反映更完整。 2.会计基本规定的变化。原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显然,新制度对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定提出了更规范的要求,强调了《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作用与地位。 (二)会计科目的变化
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会计科目更科学、规范与全面。
1.增加的会计科目。新制度增设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存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累计摊销”、“待处置资产损溢”、“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非流动资产基金”、“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