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毫米
图2 d) 三角槽形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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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 手工螺旋钻
图2 f) 人工切割斗
图2 g) 停带采样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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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煤样的包装和标识
煤样应装在无吸附、无腐蚀的气密容器中,并有永久性的唯一识别标识。 煤样标签或附带文件中应有以下信息:
a) 煤的种类、级别和标称最大粒度以及批的名称(船或火车名及班次); b) 煤样类型(一般煤样、水分煤样等); c) 采样地点、日期和时间。 9 采样报告
采样应有正式签发的、全面的采样和试样发送报告或证书。
采样报告或证书除了应给出第10章所述的全部信息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报告的名称;
b) 委托人的姓名、地址; c) 采样方法;
d) 批煤的大约质量和采样单元数; e) 子样数目和总样质量; f) 采样器名称和编号;
g) 气候和其它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状况;
h) 试验试样、仲裁试样和存查试样的最长保存期;
i) 任何偏离规定方法的采样及其理由,以及采样中观察到的任何异常情况。 采样报告的有关信息应附随样品,或通知制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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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性附录)
粒度大于150mm或其它粒度大块物料的处理方法
E.1 概述
在原煤采样中,如粒度大于150mm的大块物料(煤或矸石)质量分数超过5%。采样时遇到大块物料不应故意推开,应采入子样中。采样后,将粒度大于150mm大块物料和其它物料分别进行制样和化验,按粒度大于150mm大块物料在批煤中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以获得总样的参数(如灰分或发热量)结果。 E.2 采样
采样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采取子样时如采样点位上有粒度大于150mm的大块物料(煤或矸石),应将其采入子样中。 E.3 处理方法
E.3.1 用150mm的筛子筛分,将筛上物(大块物料)和筛下物各作为1个分样。 E.3.2 将上述两个分样按如下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E.3.2.1 按GB474对两个分样分别进行制样和化验,然后按下式计算有关品质参数的加权平均值: X?X1P?X2(100?P)100
式中:X——批煤品质参数(如灰分)值; X1——粒度大于150mm大块物料品质参数测定值;
X2——粒度小于150mm煤品质参数测定值;
P ——粒度大于150mm大块物料的质量分数,%。
E.3.2.2 将两个分样破碎到一定粒度后,按大块物料所占质量分数将两个分样合并成一个试样,进一步制备和化验,所得结果即为批煤品质参数结果。 E.4 粒度大于150mm大块物料的质量分数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a) 通过以往对同一煤源的煤所作的筛分试验数据确定;
b) 按本标准规定方法对本批煤采取粒度分析样品后,通过粒度分析测定。 c) 其它粒度大块物料的处理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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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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