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练习题一答案
一、简答
1、答: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成立法人,必须有与法人的宗旨、性质、活动范围相适应的,
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制的由法人独立支配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应符合法律关于法人名称的规定,法人
的组织机构须能保证形成法人的团体意志,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空间。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要能以自己的名义,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有能力承担民
事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能成为法人。
2、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
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 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7)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简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答:(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4、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 答: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5、简述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
答: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存在。自助行为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通说认为需要四个要件: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6、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答:(1)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3.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7、答:(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
(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4)射幸行为类型。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7)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类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10)暴利行为类型。
8、答: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
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9、答:(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权利法。 (3)民法是国内法。 (4)民法是实体法。
二、论述题
1.答:民事行为如不具备有效条件,即应归于无效。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可因其有效条件事后得以补正而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在其有效条件未得补正之前,该行为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故被称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须经有关第三人承认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
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
行为事后经权利人承认,可为有效。
(3)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
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
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2. 试分析法人机关的性质。
答: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关于法人机关的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1)代理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所拟制出来的一个民事主体,它本身没有意思表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代理机关;(2)代表说,认为法人是社会的有机体,不仅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不仅是法人行为能力的实现者,而且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法人的机关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而是法人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即法人的代表者。
3.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关于法人的本质,主要有拟制说、否认说和实在说三种学说。
拟制说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后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倡导。该说认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本以自然人为限,团体不能为权利义务主体,法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全因法律所拟制,法人亦即系由法律拟制之人。
否认说认为,在人类社会中除个人及财产外,无法人的实体存在,即不承认有团体性的法律人格。该说又分为:(1)目的财产说;(2)受益人主体说;(3)管理人主体说。
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独立实体,既不是法律上的虚构,也不是没有团体的意志和利益,该说又分为:(1)有机体说;(2)组织体说。
三、案例分析 1.答:
(1)本案所涉及的是复代理问题。丙是基于代理人甲的复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复代理人,乙与丙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复代理关系。
(2)在本案中,因为甲的转委托不当,在选任复代理人时没有本着代理人的利益尽到必要的勤勉和谨慎的义务,因此甲应当承担乙的损失,所以乙应当向甲要求赔偿损失。
2. 答:乙的说法不完全正确。本案涉及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的问题。根据我国《民
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乙对此期间长短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民法通则》第137条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虽然是1年,但应从2000年3月甲到医院检查确诊时起算,因此,2000年8月本案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3. 答:(1)此案是民事案件。因为税务所向孟某购买猪肉的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税务所在此法律关系中与孟某是平等的。
(2)税务所的做法不正确。税务所作为国家机关,向孟某收缴税收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在税务法律关系中,税务所与孟某是不平等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孟某拒绝缴税,税务所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促其缴税。
而税务所为了发放福利而购买孟某猪肉的行为是以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与孟某进行了平等的合同交易,此交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与上述行政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税务所也不能以猪肉价款抵作税款。
《民法总论》练习题二答案
一、简答
1、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则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欠缺有效条件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二者都属于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有关主体依法行使撤销权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无效民事
行为是自始无效的。
(2)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因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而无
效民事行为由于其本质是违法的,它自成立时起就是确定无效的,也不可能因为当事人的协商约定而改变其无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