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增住建〔2024〕3号),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及使用过程有序、有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程概况
二、设备的使用年限规定
根据JGN/T 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的规定,建筑机械设备超过以下出厂年限的禁止使用。
①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②人货电梯(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限速器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③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所使用机械设备应不超出该机械设备的出厂禁止使用年限,超过出厂禁止使用年限的,应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所使用机械在整个施工使用时间内应未达到该机械的使用年限。
三、设备的产权备案管理
凡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人货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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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提升机等)必须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取得《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证》,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禁使用。
四、设备的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
1、施工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租赁合同、安装与拆卸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及安全协议书等。
2、与公司签订安装(或顶升、拆卸)、维护保养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法人资格。租赁、安装(或顶升、拆卸)、维护保养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必须明确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的具体要求、各自职责及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合同、协议书的签订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省外单位应办理进粤备案证明,并根据各地要求办理相关备案许可。
3、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机械的产权备案登记证号、型号、技术性能、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并派专业人员察看核实后才能运到工地安装。
五、设备的安装、顶升、拆卸安全管理
1、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着)、拆卸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顶升、拆卸作业由安装单位实施。
2、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属于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机构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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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装单位应结合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装拆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盖章。并由总承包单位审批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才能实施。
4、特殊情况的装拆作业、危险性达到一定程度应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5、每次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项目部应依据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6、对出厂年限超5年的起重机械每次进场安装前,产权单位或出租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每一个标准节及其他重要构件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如有裂纹或损坏严重的构件且厂家不能修复必须予以报废,符合要求的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无损探伤检测报告。
7、安装单位应加强对拟安装的起重机械构配件及现场施工条件检查,每次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应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安装告知。专业承包单位应结合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让其掌握具体分工、操作要点、安全注意事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安装、顶升、加节、附墙、 拆卸等施工作业的全过程,每次作业班后,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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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实施自检并形成书面记录。
8、建筑起重机械每次安装、顶升、加节、附墙、拆卸等作业前,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员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查验,安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现场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旁站人员联合对现场的安全作业环境、安全防护措施、辅助起重机械的安全实施条件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各单位相关人员在旁站记录表中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9、每次安装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验收,申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安装、租赁单位联合办理验收,验收合格才可使用。并向当地安监机构办理使用备案。
10、每次顶升(包括加节、附墙)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出租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使用。
11、建筑起重机械在闹市区、交通干线、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农贸市场等人员、车辆密集区域,以及高压线等其他特殊环境安装、使用时,使用单位应采取周密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悬挂公示牌和警示标志。
12、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物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并开展演练。
六、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安全管理
1、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必须有出厂合格证,附着装置的构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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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制作。
2、附着装置使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由有制造资质的厂家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相关编制说明,设计计算书和相关图纸、资料必须报公司材料设备部门审批后,才能安装使用。
3、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撑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且附着装置处的混凝土强度不少于C35。建筑起重机械每次附墙施工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审查附着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报告,达到强度方可安装附着装置。
4、现场禁止使用非标准的附着构件,禁止使用自行加工的附着构件。
七、设备使用过程安全管理
1、及时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现场按进度设置安全信息动态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专职安全管理责任人公示牌、安装告知表、使用登记牌、最近一次检测报告合格页、最近一次安装顶升附墙验收记录表、最近一次维保记录、量化限载标识牌、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和证件复印件、塔式起重机的液压油表标定证书。
2、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①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②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班组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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