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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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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一、绪言: 1、案情: 原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出纳员张强,采用提取现金和收取营业收入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公款50 000元。 2、鉴定要求:

(1)确认财务会计资料中有无张强贪污公款50 000元的会计事实; (2)确认张强所经管的库存现金损失数额。 3、检材: 送检员送来检材: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 二、检验: 鉴定人对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由张强经管库存现金所涉及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

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发现: (一)张强同时经管本公司飞跃旅馆、工程服务部、综合服务部等三个部门的库存现金,

并分别建有现金日记账。 其中: 1、飞跃旅馆现金日记账到2007年3月底,余额为24126.49元。 2、工程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2007年到4月底,余额为1942.30元。 3、综合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到2007年12月底,余额为718.43元。 (二)飞跃旅馆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下列业务未记账: 1、2006年12月31日,签

发1631039#现金支票提取现金7000元。 2、2006年3月1日,签发00302210#现金支票提取现金5000元。 3、2007年4月12日,签发0030216#现金支票提取现金8000元。 另外,综合服务部2007年3月2日使用0399551#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18000元现金未记账。

上述提取现金未记账金额共计38000元。 (三)检验有关凭证、账簿和收款收据存根发现: 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收款收据》所列营业收入现金共计20399.25元均未记账。 (四)经检验,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2007年2月共有6笔现金支出,共计21968.50元均未记账。 (五)经检验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2007年4月已编制记账凭证但尚未记账的现金收

入为21336.24元,尚未记账的现金支出为23821.16元。 三、论证 根据前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检验结果可知: 某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由张强经管的现金账面余额为26787.22元。 未入账收入为79735.49元(38000、20399.25、21336.24) 未入账支出为45729.66元(21908.5、23821.16) 张强经手的现金实际余额应为60793.05

(60793.05=原账面余额26787.22+未入账收入79735.49-未入账支出45729.66) 四、鉴定意见 经检验鉴定得出张强担任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出纳员期间,2001年末现金日记账实际余额应为60793.05元,但账实核对时张强现金实际库存数仅为1774.4元(1774.4元数字

来自司法会计检查),从而短缺现金59018.65元。 ××市人民检察院 司法会计师:××× 司法会计师:××× 年 月 日 审计报告 天职京审字[200×]第××号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0×年度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范围段 )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说明段)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

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说明段) 三、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所述,××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公司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将减少×万元,净利润将减少×万元,从而导致××公司由盈利×万元变为亏损×万元。(说明段)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20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合并财务状况)、20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合并经营成果和合并现金流量)。(意见段) 中国·北京

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篇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模板 × × 市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会 计 鉴 定 报 告 书 xx审鉴字(2009)0000 号 司法鉴定机构:x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 告 日 期: ××年××月××日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宏昌天圆审鉴字(2010)第 号 xxx人民法院: 新疆宏昌天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院委托,根据贵院xx年xx月xx日对本所的委托鉴定函中委托事项内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规定,对贵院审理的xxx纠纷一案,在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相关鉴定资料基础上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原告和被告应对提供本所的相关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

责。本所的责任是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对鉴定证据发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现将鉴定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委托日期 1、委托方:xxx人民法院

2、委托日期:xx年xx月xx日 二、委托鉴定事项 1、 2、 3、 4、

注:与法院委托鉴定书委托鉴定内容一致; 三、委托鉴定送鉴的相关资料 (一)原告送鉴的相关资料: 注:资料比较多可概括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资料少可详细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 (二)被告提供证据资料

注:资料比较多可概括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资料少可详细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 四、鉴定依据

1、行为依据: x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xx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函》; 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5)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3、资料依据:

(1)原告提供的资料 (2)被告提供的资料 五、鉴定原则 本次鉴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本所及参加此次会计鉴定的全体人员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会计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受被鉴定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与被鉴定各方

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六、鉴定过程

(本段描述鉴定过程,主要包括得出鉴定结论而已执行的主要鉴定程序) 七、鉴定结论

1、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并经原告、被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2、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原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3、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被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八、特别事项说明

1、无法认定事项的理由;

2、提请使用人注意的事项;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鉴定报告法律效力 1、本鉴定结论是依据证据资料提供人所提供资料的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出具的,若因证据资料提供人提供虚假鉴定资料以及提供内容虚假的鉴定证据资料,导致鉴定结论失实及产生

的后果应由鉴定证据资料提供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本鉴定结论反映鉴定资料并为本次委托鉴定目的服务。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的原则确定本鉴定结论。 3、本鉴定结论仅供xxx人民法院审理xx纠纷一案作为参考依据之目的而使用,本鉴定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或超出本委托目的,第三人不得使用,鉴定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除外)。 4、本鉴定结论系鉴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具有法律规定效力。 附件:

(说明:附件包括我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鉴定许可证书复印件、3名鉴定人司法鉴

定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鉴定报告提出日期: xx 年xx 月xx日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篇三:审计报告举报信(最终版) 审计报告举报信 九江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贵协会所属会员单位九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林志民有关的财务事项审计报告》存在严重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在此特向贵协会予以举报如下问题并恳请贵协会追究九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雷金鹏、贺敏相关责任。

第一,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严重的主观倾向,导致报告不实。 首先,九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出具该报告存在严重的主观倾向。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审计内容,纵观该报告多处使用“假设”,“初步判断”“推定”等不严谨、不客观用语,严重的损害了其作为中介审计机构的公信力。另外考虑到该公司在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上,于2011年7月25日被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的不

良记录,我公司有理由严重质疑该审计机构的职业操守、商业信誉以及专业水平。 其次,该报告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该报告中所适用的鉴材并未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及司法机关核实其真实性,以不真实、违反必要审查核实程序做的审

计结论必然是错误的。该报告第二项“审计材料”中明确记载:上述材料均由委托方和 审计申请方(即林志民)提供;该报告第五项“影响审计(核)意见的其他事项”第2

条“本次审计(核)所依据的材料均由审计委托方和审计申请方提供,部分为复印件,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均由司法机关判定,我们不具有鉴别材料真伪的职能和责任。”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2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或终止鉴定: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最后,该审计报告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仅仅通

过盲目推定假设得出审计意见严重不负责任。 在该审计意见中第2点记载“在审计中未有发现展晖国际向林志民另行支付促成费、作价款的会计凭证”这一结论与公安机关调查笔录相矛盾。该审计报告结论第3点记载“展晖建设及林志民先后共汇出人民币3768.6万和港币82万”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该报告只审查该笔资金出账却故意忽视回避该笔金额是否入账,如何入账,入的谁的账等关键核心等问题。在如此巨大的款项是否确定流入受害人账户证据完全不明确的情况下,就盲目得出上述错误

结论是严重的不负责任。 第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 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针对《林志民有关的财务事项审计报告》中涉及退股款的资金分别是1104万、950万、82万港币、1588.6万,都是通过第三方单位或个人转款或是收付大额现金或银行存款,这严

重违反财务管理规 定。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使用的第30、31、32、33 相关规定: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专用资金、临时资金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存款人银行账户办理。针对于如此明显的违背国家财会制度的情形作为审计单位的九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仅不予指出该违法行为反而试图帮助委托单位隐瞒一带而过,且委托单位为什么放着合法简便的退还股款的方法不用却甘冒巨大风险使用他人账户或交付个人巨额资金,难道是林志民不懂最起码的财务常识?显然不是的,这其中不可告人

的秘密只有委托单位和林志民自己知道。 综上,九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林志民有关的财务事项审计报告》存在严重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恳请贵协会依法追究九江中审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雷金鹏、贺敏相关责任。篇四:司法鉴定报告模板 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西安北路6号恒茂大厦820室 电话:0516-85799555 徐中鉴字(2010)第 020号

司法鉴定报告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2010)邳法司委字第9号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及要求,对贵院受理的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成立鉴定小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对案件中涉及到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

出具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荣盛文景苑5#、9#楼,局部框剪结构,工程结算经廊坊开发区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审计,因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提出鉴定,鉴定范围经过贵院确认。

二、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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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绪言:1、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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