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
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02 【实施日期】2014.1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商务局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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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南京,支持中高端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 申报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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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报国际服务贸易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具备条件是: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已列入市重点领域优先发展的服务贸易类企业;
(三)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里填报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申报国际服务外包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具备条件是: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 上年末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 (三) 主要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且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折算成美元计算,下同)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或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含本数)美元。
服务外包企业分为离岸外包企业和在岸外包企业。离岸外包企业是主要从境外接包的企业,其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比重达到或超过30%。承接《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企业直接发包或由其中国境内控股的分支机构发包的服务外包收入,以及承接国内百强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均视为离岸收入。
在岸外包企业是主要从境内接包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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