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发扬铭心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的企业文化精神。集团公司发起并成立“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采取以公司捐赠为主,员工互助、捐赠为辅的形式,将基金收入集中管理,使本基金成为公司员工爱心互助、健康平安生活的有力保障,同时发挥一定的社会公益效益。
第三条 爱心互助基金是集团(含下属分子公司)广大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困难互助组织机构。
第四条 爱心互助基金所筹款项及运营所得全部用于集团困难员工的生活补助、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的医疗救助及对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基金注入与来源
第五条 基金来源:
1. 自本爱心互助基金成立之日起,每年由集团公司根据上一年度盈利情况按一定比例以捐赠形式注入。
2. 集团全体员工自愿缴纳互助、捐赠的资金。
3. 以爱心基金会的名义接受的其他关联客户/供应商及社会人士的捐赠。
第六条 对于多次向爱心基金会捐款的员工有优先享有爱心基金会帮扶的权利,并享有参与爱心基金会管理建议与知情权。
第三章 基金的支出
第七条 本基金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1.对本公司员工重大疾病/重大损失或困难按一定比例的报销. 2.对本公司员工家庭重大突发事件或出现重大困难的资助. 3.对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难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对加入本基金员工本人发生重大疾病/重大损失或困难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 1-5万 报销10% 5-10万 报销15%
10万以上 报销20%,最高额度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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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患下述特殊疾病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出据有效票据,由本人申请,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核实批准,视病情、费用情况由本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报销,其余费用由本人负责(同一疾病不能报销两次):
1.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脑出血手术患者; 2.尿毒症需做血液透析者; 3.各种III、IV期癌症患者; 4.患有急性肝坏死病的患者;
5. 因病情需要,经医院同意器官移植(例如肾移植); 6.其他重大疾病/重大损失或困难;
第十条 对家庭重大突发事件或出现重大困难的资助
1. 因自然灾害导致员工家庭重大损失,员工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经济上出现重大困
难而需要帮助的,由本人家庭所在地镇一级政府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经本人申请,经部门经理确认,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核实,视事件本身情况由本基金给予一定额度资助。
2. 对加入本基金员工家庭(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发生重大损失或重大困难的资
助:
1-5万 报销5% 5-10万 报销8%
10万以上 报销10%,最高额度2万元整
3. 对无法用金额衡量的重大困难或事故,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核实,讨论,决定给予
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对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难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由公司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人身意外伤害的报销
1.对“人身意外伤害”规定范围内:按我公司购买的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保险条款〉补偿,本基金不再另行补偿。
2.对〈团体人身保险条款〉中之“人身意外伤害”规定范围外的伤害,则参考条款执行; 3. 除外责任:
1)战争、自然灾害等;
2)犯罪行为、诈骗行为、故意行为; 3)自杀、酗酒、打架斗殴。
4. 本项补偿不影响国家有关的劳动保障条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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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基金收支管理小组组成。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董事长、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门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计监察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决定基金管理方面的主要政策及相应的调整方案:
1.决定基金运作的方式;
2.监督报销、资助、捐赠工作的执行; 3.负责本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准及解释;
4.必要时,提出对本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 5.处理基金运作中的特殊问题;
6.每季度向全公司员工报告一次基金运作和收支账目、财务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收支管理小组职责
基金收支管理小组由集团董办秘书、财务部出纳、人资部人事专员共3人组成: 1.负责基金日常事务处理,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及相关单据资料审核复查; 2.基金日常收入,支付的登记、 汇总、结算;
3.按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方式运作基金,保证基金收入支出专款专用。 4.每季度以财务报表形式提交基金运作收支情况给基金委员会。
第四章 基金资助的监督体制
第十六条 对“爱心基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1)“爱心基金”委员会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全体员工对基金组委会工作均具有批评与建议的权利。
(2)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年初,“爱心基金”组委会须将上年“爱心基金”的收支情况以报表的形式向全体员工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咨询与监督。若期中支出较多,则就收支情况做适当次数的财务公开。
(3)“爱心基金”委员会受理任何员工的情况反映,并做公正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受资助者的监督:
(1) 调查组定期向组委会汇报本组负责的受资助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发生须及时上报。 (2)如有不合理利用资助金的情况发生,组委会须组织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并帮助当事人纠正。如尚不改正,则取消其继续资助的资格。
(3)在受资助过程中如发现有特意制造假贫困情况,蒙骗基金组委会,冒领资助金者,基金组委会将向公司“爱心基金会”说明情况,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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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目的在于最大限度来帮助员工及其家庭减轻出现重大疾病/重大损失或困难的负担,以帮助员工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十九条 本公司保留在适当时修订、取消本“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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