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终含氮产品计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 合成氨产量(吨)=(合格固体化肥折氨100%+不合格固体化肥折氨100%)×1.26654(吨)+(合格氨水折氨100%+不合格氨水折氨100%)×1.04167(吨)+自用氨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吨)]
式中:1.26654=1÷(0.82245×96%),1.04167=1÷96% 0.82245为氨理论含氨量,96%为固体化肥和氨水的氨利用率。 商品液氨量以装瓶和装车量为准。 自用氨量
当合成氨生产过程使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
(1)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4% 铜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4% (2)铜洗后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 氨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5% (3)脱硫工艺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1% 脱硫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1%
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量计在自用氨中。
氨水折氨量包括:
直接用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和不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氨水折氨量不包括:净化(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净化(铜洗)和脱硫自用的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
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
同时用天然气、煤等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的企业,在填报合成氨总产量时,应按原料分列合成氨产量。确定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有效气体成分来划定,计算公式:
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合成氨总产量×[(某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
÷Σ各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
【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
=10000×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电总量是指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及界区内损失的电量。以电表计量为准,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时。
(1)合成氨耗电总量应包括:
A、合成氨生产系统耗电是指从原料开始至液氨进氨库止所消耗的全部电量,包括: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原料煤破碎(制煤粉、制水煤浆)、型煤(制煤球、煤棒)等]、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包括氨合成冷冻分离用电和制液氮用电(如为尿素等产品和商品液氨增开的冰机用电)]、氨库以及辅助锅炉个工序用电;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计划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如起重、电焊)以及因检修(含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消耗的电量。大修作业用电按全年产量平均分摊。
B、合成氨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包括: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实际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自备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按其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的工时合理分摊用电量。
(2)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
A、联产产品耗电(联醇的粗甲醇耗电等)。 B、扩建和技改工程作业用电。
C、合成氨以外的产品消耗的耗能工质和蒸汽,应合理分摊其用电量。
对于集中(数月或全年)扣除的(或计入)的用电量(如大修等),不能在当月集中扣除(或计入),应该按月均摊,并在当月累计数中调整,并以文字说明。
(3)合成氨联产企业耗电分摊规定
A、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按单位合成氨耗电与单位粗甲醇(100%)耗电比按1:0.8分摊公共电耗量。
合成氨耗电总量=氨醇耗电总量×[合成氨产量÷(0.8×粗甲醇(折100%)产量+合成氨产量)]
B、合成氨热电联产企业:合成氨的用电量不扣减全余热发电量(热电系统全部用合成氨余热、余压发电时,其发电量称为全余热发电量),其发电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并用文字说明。热电系统全部或部分利用外购燃料煤发电时,热电系统独立核算,合成氨的用电量也不扣减自发电量,用于热电联产的合成氨余热、余压的热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C、合成氨联产碳铵企业的碳铵工段(属合成氨的脱碳过程)耗电应全部计入合成氨耗电。
D、合成氨联产纯碱企业采用浓气制碱工艺时,与合成氨系统相对独立的,不存在电
耗的分摊;变换气制碱工艺的重碱工段电耗应全部计入碱生产的电耗。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标准立方米/吨)=10000×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万标准立方米)÷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天然气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天然气、加热转化炉管和辅助锅炉用天然气,还包括合成氨正常生产及开工时蒸汽锅炉使用的天然气。使用油田气、焦炉气、炼厂气、煤田气等制氨,计算方法同上。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耗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
=1000×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吨标准煤)÷合成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是指投入造气炉的实物煤(焦)折标准煤量,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焦)、煤矸石。
返炭(二炭)、返焦不再计入消耗,也不从消耗中扣除。回收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如造气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贮罐弛放气等)作燃料使用时,不能将其热量折成煤(焦)从消耗中扣除。
有关消耗分摊的规定:
A、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氨与粗醇(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1:1.06分摊共用的原料。
合成氨耗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入炉实物原料煤总量×[合成氨产量÷(1.06×粗甲醇(折100%)产量+合成氨产量)]
B、自合成氨系统输出的原料气用于其它产品的原料时,应按用量折煤(焦)实物量,从系统耗原料煤(焦)实物消耗总量中扣除。使用焦炭(土焦)、褐煤和煤球、煤棒等型煤的计算方法同上,煤球、煤棒等型煤应扣除所含的粘结剂(如石灰、水泥等)重量。
合成氨原料煤耗折标煤=Σ各批入炉原料煤实物量×折标准煤系数
折标准煤系数=煤的热值(应用基低位发热值量)(千卡/千克)÷7000(千卡/千克) 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是指单位数量的可燃物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完全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热效应。各批次煤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一律以入炉煤取样用氧弹仪分析的数据为准。标准燃料煤的低位发热值为7000(千卡/千克或29271千焦/千克)。
分母项:合成氨产量,说明同上。 水泥制造(3111)
水泥生产工艺分为新型干法(预分解窑)、立窑、湿法窑、中空窑、预热器窑、粉磨站、其他。
【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煤炭、油品、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汽的消费。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汽、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汽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分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凡是由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熟料,无论是否作为商品熟料出售,还是作为水泥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都应统计水泥熟料产量。外购的熟料不得统计为熟料产量。
【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标准煤消费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标准煤消费量是将实物煤消费量折算成标准煤,煤的消费包括入窑煤粉,以及烧成煤在制备过程中的损耗(如收尘下的煤泥、煤粉转作其他生产用途,可以在烧成煤耗内扣除)。采用黑料浆的企业,掺入料浆的煤粉和采用窑外分解的回转窑进入分解炉的燃料,以及窑点火用油和烧气燃料。烧油气的企业,应将油气耗折算成标煤计入烧成煤耗。
采用不同方法(干法、半干法、湿法回转窑和立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应分别计算熟料烧成煤耗。
采用余热发电的回转窑水泥企业,可按上式计算“每吨熟料烧成标准煤消耗量”以外,为正确反映这类企业烧成用煤的实际情况,还应计算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计算公式为:
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耗标准煤耗(千克)=1000×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说明:公式中的“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可按下式求得:
扣除带补燃料的余热发电煤耗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烧成标准煤总消耗量(吨)-{[电站发电量(千瓦时)-电站自用电量(千瓦时)]×0.1229(千克/千瓦时)÷1000}
需要强调: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其熟料烧成煤耗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不得将发电量折标煤抵扣熟料烧成标准煤耗
分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千瓦时吨)
=10000×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水泥熟料产量(吨)
分子项: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包括熟料工序用电,以及生料电力消耗。熟料工序用电中还应包括生产煤粉各项用电,即生产水泥熟料的全部电耗。
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熟料工序电力消耗量+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生料电力消耗量
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不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还应包括水泥熟料发送工序的电力消耗量。
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其电力自用量不得抵扣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
分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吨水泥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原煤、洗精煤、焦炭、原油、重油(包括渣油)、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汽等。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汽、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汽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分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企业在统计水泥产量时,不得将已销售的商品熟料折合成水泥统计在水泥产量中。
【吨水泥实物煤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包括熟料综合煤耗,混合材烘干煤耗外,还应包括为水泥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原煤在磨粉过程中,用收尘办法回收的煤粉重新用于生产时应计算的消耗,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或用于生活福利,则应扣除。
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熟料消耗量(吨)×每吨熟料综合煤耗(吨)+混合材消耗量(吨)×每吨混合材烘干煤耗(吨)+其他生产用煤(吨)
分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吨水泥标准煤消耗量】的计算公式与范围同“吨水泥实物煤消耗量”,只是将实物煤用折标系数换算成标准煤。
【每吨水泥综合电耗】(千瓦小时/吨)
=10000×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系指生产水泥(不分品种、标号)所消耗的电力。消耗的电力应包括水泥工序耗电,以及水泥所消耗的熟料、石膏、混合材的电力消耗量,还要包括水泥出厂时,进行包装或者散装所消耗的电力。为生产水泥的各种辅助用电,如机修、供热、供风、化验等辅助用电和变电、配电、线路损失的电力、厂区、办公室、仓库照明用电,除生产水泥,还有其他产品生产的,按比例合理分摊。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水泥粉磨及包装工序耗电量+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熟料电力消耗量+混合材消耗量×本期每吨混合材电力消耗量+石膏消耗量×本期每吨石膏电力消耗量+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