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
证明”(附件2)在离园3个月内有效。
第十五条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
童每年应按要求进行1次口腔检查、视力筛查和听力筛查。
(四)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
查1次(分别在12、18、24、30和36月龄时进行),3岁以上
园(所)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1-3岁以内儿童每半年健康检
的其它异常情况,应建议监护人带孩子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和治
查次数和检查项目应知情告知,由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三)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异(二)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一)医疗保健机构应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及每次免费检查项目提供免费检查服务,超出免费检查范围的检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要按不同年龄规定的每年免费检查次数
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孩子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
健康检查可安排在“六·一”前后集中进行。所有在园(所)儿
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每半年测量1次体重和身高,其中1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等要求,对在
可再次入托幼机构。儿童转园(所)需凭“儿童转园(所)健康
常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对体检时发现
后,凭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三)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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腔及儿童心理等保健工作。
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查表、预防接种记录、患病情况登记等。
第十六条 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表见江苏省儿童保健手册。
幼儿健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对每一位健康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健
第十七条 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工作。配合医疗保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每日晨、午间巡视各班,向老师了解
(一)托幼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对入园(所)的儿童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
康档案的内容主要有: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定期健康检
健机构做好体弱儿及患病儿童的管理工作,开展儿童眼、耳、口
每天应认真做好晨间检查工作。对可疑病儿加强全日观察,发现
健康合格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统一格式(附件3、4)。
第十九条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八条 在岗工作人员应每年健康检查一次,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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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传染病也须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属地或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托幼机构的卫
第二十条 患有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慢性痢疾、性病、滴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市属托幼机构,同时做好对县(市、区)
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类托幼机构根据《办法》、本细则
控等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部门
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卫生、传染病防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咨询和
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
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妇幼
失,停药后一周,化验检查连续三次阴性,方能上岗工作。其它
培养连续三次阴性,性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经治疗症状消
准后,方可恢复原工作。菌痢患者症状消失,停药后三天,大便
做肝功能检查一次,连续三次正常,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核
明,观察半年后方可从事托、幼工作。在观察期间,每隔两个月
岗治疗。肝炎患者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取得医院痊愈证
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和其它传染病者必须立即离
具体管理方式由辖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地区,
训,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评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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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的;
构的;
卫生保健工作的。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院管理,也委托市妇幼保健机构或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
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
区)托幼机构。在宁省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可由省妇幼保健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托幼机构的抽查工作;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本县(市、
第二十五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第二十四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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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第八章 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月4日由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江苏省
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
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
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
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4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
第二十六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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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