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1.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 问题:
1. 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当返还给谁,为什么?
B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材料款给施工单位,属不当得利之债
2. 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 不当得利之债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属于合同之债
3.A材料商应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商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A材料供应商无权向B材料供应商主张权利
2.某建设单位委托某设计院进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设计图的归属。设计院委派张某等完成了这一设计任务。该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没有经过设计院同意,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但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别,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问题:
1. 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能否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为什么?
设计图纸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设计院。因此,如果建设单位要再次使用该设计图纸,应当经过设计院同意。 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还是向张某等设计人员主张赔偿,这一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应向设计院主张赔偿,该赔偿不能获得支持。
第三章
1.批准2008年元月15日起开工建设该项目,该项目开工报告被批准后,因故未能按时开工。该水利管理局于2008年3月10日、5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准备的进展情况,一直到2008年7月1日方始开工建设。 问题:
该项目是否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为什么? 分析:该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原理: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超过6个月没开工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第四章
1.某投标人投标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均进行了受理,同意其投标文件参与开标。其他投标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违背了相关规定。 问题:
1. 招标人应怎样处理该份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 原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结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也进行了受理,故应依法在开标会议当众进行拆封、宣读。由于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
2.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为废标? 原理: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结论: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
时间两分钟送达,属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因而,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2.某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①本次招标的资质要求是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②有3个及以上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③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在招标公告发出后,一些建筑公司包括A、B两公司都想参加此次投标。A建筑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多个同类工程业绩;B建筑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同类工程业绩较少。但A建筑公司目前资金比较紧张,而B建筑公司则担心由于自己的业绩一般,在投标中会处于劣势。因此。两公司协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在评标过程中,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被确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评标办法中将资质等级列为一项计算得分的项目。根据评标办法中的计算方法,该联合体得分略低于另外一家一级资质投标人,遗憾地失去了中标机会。该联合体不服,就资质等级问题提出异议,特别是A公司认为中标的那家公司在以往业绩和业内影响等均不如本公司。 问题:
(1)什么是联合体投标,A、B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组织方式。
为此,A、B公司双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若A、B公司联合体中标,则双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对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有何规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何确定? 原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
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结论:A、B公司组成联合体,只能是按照相同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即B公司的资质等级,确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故此,按照该评标办法中的计算方法,其得分肯定会作相应减少。
第五章
1.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经勘察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问题: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所以,事故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 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责任者之一;市设计院接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竿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
结论: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接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第六章
1.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资,决定不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一个大型厂房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设计院不同意。但是,在该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设计院妥协,答应使用旧的勘察成果。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多就发现其北墙墙体多处开裂。该化工厂一纸诉状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问题:(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原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结论:该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只向设计单位提供旧的勘察成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的质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设计单位没有坚持原则作了妥协,也应该对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企业建设附属小学。某设计院为其设计了5层砖混结构的教学楼、运动场等。其教学楼的楼梯梯井净宽为0.3m。为防止学生攀滑,梯井采用工程玻璃隔离防护,楼梯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件净距为0.15m;其运动场与街道之间采用透景墙,墙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件净距为0.15m。在建设过程中,有人对该设计提出异议。
问题:该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违反了什么法规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房屋建筑设计规定: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本案中该教学楼设计的楼梯杆件净距、运动场透景墙的栏杆净距都超过了规定的0.11m,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也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该设计院应当尽快予以纠正,否则一旦该工程在使用时发生了相关事故,设计院必须承担其质量责任。
2.2010年1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后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该家属楼的附属工程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并签订了分包合同。1年后,工程按期完成。但是,经检验发现,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任。承包商甲却称该附属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所以与己无关。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人杨某,杨某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 问题:
(1) 承包商甲是否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 分析: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承包商甲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 (2) 该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1. 承包商甲和杨某的工程队应当负责返修。若承包商甲进行返修,在返修后有权向杨某的工程队进行追偿。此外,如果因为返修而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商甲与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2. 追查杨某的工程队有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无,则为违法分包,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3.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栋办公楼的施工任务。在进行二层楼面板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楼面钢筋、模板分项工程完工并自检后,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由于
其楼面板钢筋中有一种用量较少(100kg)的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便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事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施工单位破除楼面,进行钢筋隐蔽验收。监理单位也提出同样的要求。与此同时,待检的少量钢筋复检结果显示钢筋质量不合格。显然,该钢筋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经设计验算,提出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为此,有关方对损失的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了争议。 问题:
(1) 施工单位有何过错? 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不具备隐蔽通知的条件。因为建设单位提出赶工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钢筋隐蔽。绕开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所以施工单位是有严重过错的。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隐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敦促赶工并和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违规操作,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费用的负担,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分别来承担。
4.2003年,甲建筑公司与乙开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建筑公司承建贸易大厦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积极组织人员、材料进行施工。但是,由于乙开发公司资金不足及分包项目进度缓慢迟迟不能完工,主体工程完工后工程停滞。2005年,甲乙双方约定共同委托审价部门对已完工的主体工程进行了审价,确认工程价款为1800万元。2006年2月,乙公司以销售需要为由,占据使用了大厦大部分房屋。2006年11月,因乙公司拒绝支付工
程欠款,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00万元及违约金。乙公司随后反诉,称因工程质量缺陷未修复。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问题:
(1) 该大厦未经验收乙公司即使用的,质量责任应如何承担?
乙公司在大厦尚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应自行承担责任。该大厦如果出现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甲公司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时,是否还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停工损失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甲公司在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时,还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停工损失。停工损失一般包括人员窝工、机械停置费用、现场看护费用、工程保险费等损失。
第七章
1.2004年9月,某建筑安装公司(简称“建安公司”)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简称“租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由租赁公司向建安公司提供QTZ80A塔式起重机(简称塔吊)一台,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办法。此外。在合同中还约定:设备在运输、装拆过程中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由建安公司负责,其间发生机械损伤由建安公司赔偿;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建安公司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司机违章作业,并对上述行为产生的后果负全责;租赁公司应派随机司机2名,工资由建安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输、安装均由建安公司负责,建安公司必须具备或委托具备塔机装拆专项资质的单位进行装拆活动,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双方对各自派出的人员负责,各自对违章作业引发的后果或损失负责。 签约后,租赁公司派出了刘某和穆某两名塔吊司机。建安公司将该设备实际用于其承建的某市住宅工程工地。2004年12月20日,刘某因其他工作离开该工地,并推荐同行业另一名塔吊司机顾某接替其工作,但未通知租赁公司。
2005年7月3日,监理公司在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塔吊的垂直偏差已超出规范的允许范围,即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塔吊。建安公司准备次日上午派人到工地对该塔吊进行纠偏。2005年7
月3日上午9时许,在纠偏人员尚未到达工地的情况下,顾某与工地另一名塔吊司机唐某擅自违规对该塔吊进行垂直度纠偏,导致该塔吊整体倾覆在工地的10号楼房顶上,造成1名工人死亡、3名工人轻伤以及塔吊报废的事故。 问题:
(1) 在这起事故中应当如何认定责任?
该建安公司没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是与某机械施工公司达成协议使用该机械
施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塔吊由建安公司自行完成安装,对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力、管理不严,建安公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械施工公司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2) 事故责任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原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分别对建安公司、机械施工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
2.某商务中心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2层。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在地下桩基施工中,由于是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了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组织施工。同时,项目经理安排负责质量检查的人员兼任安全工作。当土方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大量裂纹,坑边部分土石有滑落现象,即向现场作业人员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停止施工,撤离相关作业人员。但施工作业人员担心拖延施工进度,对监理通知不予理睬,继续施工。随后。基坑发生大面积坍塌,基坑下6名作业人员被埋,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发生后,经查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问题:本案中,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1)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错误 原理: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结论:本案中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仅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是违法的。
(2)安全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
原理: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结论:项目经理部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原理: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结论:施工作业人员迫于施工进度压力冒险作业,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4)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原理: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属于强制性保险,必须依法办理。
3.2009年8月,某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其施工并已完工的路面进行维修,路面经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路边堆有砂石料,但在施工路面和路两头均未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2009年8月16日,张某骑摩托车经过此路段时,因不明路况。摩托车碰到路面上的施工材料而翻倒,造成10级伤残。张某受伤后多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