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 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处理会计
业务,财务处各岗位之间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制约机制中开展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乐宜公司实际,制定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根据\钱帐分管\的原则, 出纳员不得兼管业务稽核、会计档案、 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条 业务印鉴分管, \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负责人章”由复核人员保管、使用,出纳不能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负责人使用和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业务印鉴。
第三条 不得在未填明:日期、收款单位、帐号、用途的空白支票上加盖银行印鉴。
第四条 出纳员不得要求预备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五条 出纳员不得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业务。
第六条 审核人员不得受理、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会计业务。
第七条 复核人员不得受理未经审核人员审核的会计业务。
第八条 出纳现金要做到日清日结,坚持每日盘点,审核人员要不定期清点现金库存,确保出纳现金账目清晰; 第九条 及时核对银行帐目,每月末根据\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经复核人员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保存。
第十条 月末科目结转前, 各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余额必须核对准确,发现错误应按规范要求纠正。
第十一条 发现已办理的会计业务违反规定或处理错误,按下列顺序追究责任及纠正:
一、 处长发现,追究复核人员责任, 由复核人员负责纠正。
二、复核人员发现,由审核人员负责并予以纠正; 三、审核人员发现,由经办人员负责并予以纠正; 四、出纳员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由出纳负责。与出纳无关的业务错误,出纳员应协助纠正。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资料及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中有序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