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展开分析,总结了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基本的问题,思考了房屋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的根源,进而提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可供今后参考。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制度,问题,对策 前言
在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方面,找到一些更好的制度的对策是非常关键的,在当前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只要能够找到对策进行应对,就可以更好的完善该制度。
1、征收补偿的相关理念 1.1补偿的原则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私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拆迁意味着被拆迁者利益的损失,从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财产权的需要考虑,给予被拆迁人充分的补偿是必要的。目前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体系均未对补偿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物权法》也没有解决这一拆迁补偿中本源性和指导性的问题。正在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同样没有相关的表述。 1.2补偿的范围
现行的立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应该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为城市土地使用权虽然为国家所有,但房屋所有人在购置房产时是为土地使用权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的,如果拆迁时不予补偿显然不合情理。另外,自从我国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以来,人们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有的土地因其独特的区位和环境优势甚至比房屋本身的价值都高,不予补偿容易产生纠纷。 1.3补偿的方式
依照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金钱补偿,二是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条例规定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然而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采用金钱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补偿都存在问题。最典型的是将被拆迁人的房屋价格评估过低,而对置换房屋的价格评估过高,从而引发双方的冲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补偿的评估机构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其应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并且被拆迁人有选择权。
2、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 2.1 公共利益界限不清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者或者征用给予补偿”。我国宪法作为母法,虽然明确了“补偿”的重要性,但是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的界定,也就导致了在其他法律条文中规定不一致,造成了诸多的纠纷。形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第一,社会生产力较低,由于我国处于并且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也就形成了不同经济状况和所处地区的不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一致,最终体现在行动和执法上的差异;第二,社会文化水平低,当前我国正在全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文化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体现,文化也成为了综合国力的总要部分,我国是具有5000多年悠久历史的国家,文化底蕴浓厚,生活素材广发,能够为当前社会构建良好
文化氛围提供给基础,然而我国的社会风气浮躁,社会价值观连续收到冲击,官民矛盾的升级,导致了“公共利益”到底是“既得利益者”的幌子,还是广大老百姓的奢望是当前社会需要反思的问题;第三,监督落实不彻底,很多地区行政执法都凭借管理者的喜好,监督管理机制形同虚设,公共利益的维护范围损害了更多的公共利益。
2.2 房屋估价及安置费不合理
引起当前房屋征收和拆迁活动难以开展的直接原因在于房屋估价以安置费不合理,才导致了官民冲突的现状。首先,在估价依据上,我国虽然在2011年1月出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取消了强制拆迁的规定,而是需要走一个法律的程序,然而,从根本上讲,当前我国房屋估价的补偿标准不一,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都存在着很多的差异,例如,先拆迁和后拆迁补偿不一,家庭人口多少补偿不同,居住年限的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在实际生活中,不乏很多钉子户与拆迁方“斗智斗勇”被媒体报道,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估价体系的不完善;其次,现存的安置费用补偿体系,主要氛围两种,一种是直接补偿,也就是通过专门机构对房屋的使用,潜在价值和户主今后生活需求等方面的你弄,进行一次性的补偿;另外一种就是通过原有土地上的建筑空间作为赔偿,例如房地产企业,以低价将房屋销售给原来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最后,房屋所有者的不理性行为,对从大多数的“钉子户”的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政府部门应当介入进行调节工作,而不能够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帮凶”,而作为房屋所有者应当理性对待,不可漫天要价。 2.3 补偿政策落实较差
上文提到了补偿分类两类,第一类的直接补偿,在直接房屋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只要是双方协定好之后的内容,往往能够得到落实,而对于第二类补偿措施,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需要一段时间,对于特别困难家庭,在这段时间内将会面临极其不公平对待。究其根源,是因为补偿政策合同化和强制保证实施的制度不成熟,加上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低,让很多房屋所有者利益遭受损失。 3、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3.1“公共利益”界定需改进
公众利益一直备受关注,理应得到明确界定,而不能仅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为标准,应更多地听取公众意见,由公众来鉴定。本文认为在实体法上,既然新拆迁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就应当严格对其进行界定;在程序法上,建议制订周详的“公共利益”鉴定程序,设立民主的“公共利益”认定机制,采取民主投票结合实体规范的方式进行鉴定,让“公共利益”成为名副其实的“公共利益”。
3.2拆迁补偿方案需民主决策
对于政府拟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应该由被拆迁人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参与决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经全体被征收人投票,支持率达90%以上方为通过”。 3.3“强拆”需限制,法规需完善
“强拆”因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令人望而生畏,但当这种强制力不合理地侵犯到人们赖以生存的权利的时候,产生的后果及付出的代价也是沉重的,“强拆”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法律制度缺乏民主,政府权力过于强大以致对公民私权利过度侵犯。在充分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基础上立法应当给予严格的限制,对行政
机关的“强拆”申请,法院必须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在得到多数公众支持的情况下裁定执行方可服众。
3.4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无手续房和“住改非”问题
妥善处理好“住改非”,允许各地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后依法补偿;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据此,对“住改非”补偿问题,既要坚持根据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使用性质原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尊重现实的精神灵活处理。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方面,依然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为此,我们应该真正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的根源,找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 参考文献:
[1]王蕾.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学习月刊,2016,10:43-44.
[2]郭海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J].现代商业,2016,11: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