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宝安区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科)
一、受理范围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为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为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2)符合市、区和街道的教育发展规划; 3)有稳定的场所,符合设置标准;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名称规范及安全要求达标;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2.《深圳市宝安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15年10月修订)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宝安区教育局
权责为:负责本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事务 四、审批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设立依据 2.《深圳市宝安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15年10月修订)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必要条件 1)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2)符合市、区和街道的教育发展规划; 3)有稳定的场所,符合设置标准;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名称规范及安全要求达标;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不予许可的情形:无。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1.《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 2.《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登记书》 3.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 措与管理使用等 4.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 6.银行存款证明。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分别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 5万元和20万元的存款证明 7.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 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8.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建筑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或登记备案证明。 9.如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明确场地用途及使用期限 等。 10.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11.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单 数,至少5人) 12.具体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聘用合同 13.聘任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聘用合同。 14.财会人员毕业证、身份证、聘用无 无 1 1 0 0 电子版 电子版 无 1 0 电子版 无 1 0 电子版 无 1 0 电子版 无 1 0 电子版 无 1 0 电子版 无 1 0 电子版 无 1 0 电子版 无 1 0 电子版 无 1 0 电子版 无 1 0 电子版 要求 无 无 原件份数(份/套) 1 1 复印件份数 (份/套) 0 0 纸质/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 合同。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无 3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90日内。 法定办理时限 90日内 承诺办理时限 90日内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并在区政务大厅服务窗口提交规定材料;
2.教育局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街道教育办实地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区教育局安全科对培训机构场地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4.区教育局职成科,组织3名以上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评审; 5.职业成人教育科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6.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领导审批,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宝安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组织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拟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服务窗口 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 可搭乘338路,794路,M358路,M400路,高峰转学72路、105路或地铁1号线至宝安体育馆站下车。 9 2.网上办理网址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5-或; 网上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755- 网址: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0755-;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办理流程图(图1)
举办者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材料,区服务大 区教育局职成科受理、审核材料 教育局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并提出现场审 区教育局安全科实地考察建筑、消防安全给出 评审意见 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查 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批示 宝安教育在线公示5天 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 核发批准文件 图2《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登记网上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