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第二百一十六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 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 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第二百一十八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第二百二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执行。 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议。当事人、利害关系 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法院申请复议。 26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第二百二十七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行。 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二十八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第二百三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第二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27
本编的规定。 本编的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 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28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第二百三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拘留。 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第二百四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二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29
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第二百四十七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执行人承担。 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第二百四十八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