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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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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一百三十九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第一百四十二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第一百四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16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期的情形。 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第一百四十六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记明情况附卷。 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方当事人死亡的。 17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以及作出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适用的法律及其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 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人。 见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第一百五十九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18

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第一百六十三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和理由。 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19

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诉。 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撤回上诉的, 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第一百七十九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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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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