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庭。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第九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有法律效力。 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第九十七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第九十八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第一百零一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的财物。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11
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复查封、冻结。 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第一百零三条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财产保全。 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第一百零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损失。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 强制措施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 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第一百零九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12
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执行职务的; 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司法建议。 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留。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13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第一百一十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管辖。 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人。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系方式;(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内作出裁定书,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14
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第一百二十八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第一百三十一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