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20号 发布日期: 2015.03.15 实施日期: 2015.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 人大立法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15)[2015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2015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
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
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