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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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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

五条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2017]33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7.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宁政〔201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宁德市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五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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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为加快推动我市生物与新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研发创新

(一)对新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质量奖”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驰名商标”“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积极吸引国内外生物与新医药省级以上公共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宁德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国内外生物与新医药行业科研院所和生物与新医药企业来宁德创办研发中心,鼓励企业设立生物与新医药检测机构。对获得国家认证委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质并验收合格的机构,由受益财政按投入研发设备购置金额的10%(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药品,进入Ⅰ期临床试验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每个品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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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宁政[2017]33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0【实施日期】2017.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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