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布部门】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组织开展吉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全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摸清全省互联网金融底数,评估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整顿从业机构,规范经营活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扭转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监管全面覆盖。 1 / 4
2.长期目标。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征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投资者风险
防范意识,构建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格局,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严格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实施方案》及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必须做到依法合规。
2.统一组织,分别实施。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明确整体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市(州)政府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3.分类处置,有序化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与不同业态的特点,明确重点问题,分类处置。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做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4.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立足当前,清理整顿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5.积极稳妥,内紧外松。工作稳扎稳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机密。规范对外宣传报道,保持相对宽松的市场氛围,避免引发行业和社会恐慌,防止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行业和跨机构传导。 二、重点任务
根据《实施方案》安排,结合吉林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明确以下重点整治任务,相关专项整治内容以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准: 2 / 4
(一)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落实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重点整治
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经营行为: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分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线下营销等行为;未经批准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等金融业务;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产品;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或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未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未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未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未完整、客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落实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重点整治股权众筹平台以下经营行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未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三)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整顿以下经营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 3 / 4
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法机构和不法
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保险机构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违法违规开展业务;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规范整治互联网企业违规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重点整治以下经营行为: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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